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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嫌殺害小燈泡女童命案偵審大事記

2020/1/21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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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3歲女童小燈泡命案,一審、二審均判王姓凶嫌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仍判王姓凶嫌無期徒刑,還可上訴。

以下為全案大事記:

--民國105年3月28日,3歲女童小燈泡在台北市內湖區,光天化日下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小燈泡媽媽王婉諭受訪談及案發過程並強調「我沒想到這個社會會是如此的不安全」,呼籲政府、各級單位,能夠做些事情,讓媽媽安心帶小孩。

--民國105年5月23日,士林地檢署偵結依殺人罪嫌起訴王男,並指出王男砍殺小燈泡23刀,造成社會不安,且犯後毫無悔意,為體現國民對司法的期待與認知,建請法官判處死刑。

--民國106年4月13日,一審士林地方法院開庭,王男庭末向小燈泡媽媽王婉諭下跪說「對不起,我錯了,請你原諒我」,全案辯論終結。

--民國106年5月12日,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民國107年6月5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王男向家屬鞠躬道歉說「對不起,請你原諒我」,全案辯論終結。小燈泡父親劉大經庭外受訪說不接受道歉,明確表示希望法官判王男死刑。

--民國107年7月3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的精神障礙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判處無期徒刑,刑後監護5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民國107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認定,二審自行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減低,與醫師鑑定結果不同,以及諭知刑後監護5年,顯有判決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民國108年1月29日,高院更一審首開庭,王男庭上說「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

--民國108年12月24日,高院更一審開庭,檢察官、小燈泡媽媽王婉諭請求判處王男極刑,王男律師則盼處以刑前處遇及長期自由刑,全案辯論終結。

--民國109年1月21日,高院更一審宣判,仍判王男無期徒刑,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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