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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66年前徵收土地軍用 法院判徵收失效

2020/4/16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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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行政院於66年前核准徵收多筆位於新北巿新店的土地以建築兵工保養廠,原地主繼承人認為未足額補償屬徵收失效,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法院今判繼承人勝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改制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於民國91年改制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於101年裁編為聯勤總部)為建築兵工保養廠,經行政院以42年8月25日核准徵收14筆土地,並經改制前台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政府)42年12月8日公告徵收。14筆土地經新店地政事務所於63年間完成徵收移轉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陸軍總司令部。

原地主繼承人等24人於105年10月間向行政院主張,此件徵收案,未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天內發給徵收補償費,徵收失效等語;案經內政部106年12月間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決議,認定「無徵收失效」。24人不服,提起此件確認訴訟(24人與行政院之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法院今天判決24人勝訴。全案可上訴。

法院表示,聯勤總部於43年6月25日辦理發款作業時,並沒有依照地評會評定標準、計算的數額發放補償給原地主,而是以聯勤總部自行調查所得每百台斤新台幣116元的標準發放補償款,已違反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相關規定。

法院指出,參酌司法院釋字第110、516及652號解釋意旨,此件未依法定權責機關所定的補償標準、數額辦理補償,有地價補償差額未為給付的情形,明顯已逾15天,且土地的地價補償沒有足額發給,因此土地的徵收核准案應失其效力。

法院指出,此件無權利失效法理的適用,以實現轉型正義。公法上的權利失效,是指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義務人依其狀況得推論權利人已放棄權利時,即使這項權利沒有消滅,也不能再為行使。

而徵收失效,是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並非源於徵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實行公法上權利而取得,所以不生義務人得推論權利人已放棄行使權利的問題。尤其是在戒嚴時期因徵收未給予合理、相當的補償,違反公平正義導致徵收失效的情形,經由行政救濟程序予以確認並回復權利,可屬解除戒嚴後轉型正義的具體實踐。(編輯:戴光育)1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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