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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犯微罪是否撤銷假釋有裁量空間

2021/5/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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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2日電)現行刑法規定,假釋中的人若犯罪,不論輕重一律撤銷假釋,外界質疑有違比例原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如果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的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假釋中因故意犯罪,被判處6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此外,是否刪除侮辱公務員罪、侮辱公署罪,以及是否增訂以電子設備、電信設備等方式賭博財物的刑事責任等條文,因在場立委與官員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現行刑法第78條條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假釋制度是為了促使受刑人悔改而設,但現行制度是不論罪名及宣告的有期徒刑為何,均撤銷其假釋,使已逐漸回歸社會的受假釋人,因觸犯輕微罪名導致撤銷假釋,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不利更生。

因此,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的修正要點包括,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修正應撤銷假釋的事由,並增訂裁量撤銷假釋的規定。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另外,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提案指出,刑法第140條、第141條「侮辱公署罪」是訓政時期所制定,經過數10年的民主轉型,早已不符現今民主體制,如果縱容行政機關以此箝制言論自由,顯與民主國家賦予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背道而馳。為保障公民基本言論自由的權利,因此提案刪除這2項條文。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提案指出,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對其侮辱者,應屬故意犯,應提高刑罰,從原本的6月以下有期徒刑改為1年以下。由於在場立委與官員並未達成共識,因此保留。(編輯:林興盟)1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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