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聯發科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工程師獲賠198萬元

2021/6/29 18:46(6/29 19:06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徐姓工程師向前東家聯發科公司求償,主張他跳槽港商後,因聯發科以假處分手段使他無法工作領薪。二審今天認定勞資權利義務失衡,競業禁止條款無效,聯發科須給付198萬多元。

高院指出,徐姓工程師主張,從民國96年10月間受僱於聯發科技公司,負責實體設計時間樹Clock Tree相關工作,屬於晶片設計後端品質管控,未接觸圖形處理器CPU技術,也未參與「16奈米鰭式場效電晶體」的技術相關計畫。

徐男主張,他於103年4月19日離職,於同年6月18日另受雇於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但聯發科明知他無重製、洩漏營業秘密,也未違反所簽署的聘僱契約書營業秘密條款,卻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處分,導致他形同失業12個月,聯發科須賠償他的損失。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聯發科應給付徐男美金10萬4409元(含薪資與分紅損害,共新台幣326萬多元),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失衡,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為免雇主規避須補償,並保護勞工權益,聯發科技須補償徐男因在一定期間競業禁止所受的損害。

二審認定,徐男與鑫澤公司約定的每月薪資,及處分禁止競業期間共1年又10日,扣掉徐男在處分期間有工作收入新台幣5萬元,實際所受的薪資損害應為新台幣198萬5000元,至於分紅部分的損害,未舉證證明是屬經常性給與,不應准許。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00629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請繼續下滑閱讀
聯發科推天璣5G開放架構 終端產品7月上市
172.30.14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