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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函告管制生煤條例部分無效 中巿興訟駁回確定

2022/3/3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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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行政院函告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中巿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一審認中巿應聲請解釋,且行政院函告性質並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中巿提抗告,二審今駁回確定。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表示,抗告人台中巿政府因不服行政院函告,所提起撤銷此函的本件行政訴訟,於法未合,一審駁回並無違誤。

二審指出,本事件已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即應由憲法法庭以新制續為審理,自無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另循行政爭訟途徑,於用盡審級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而再進入憲法法庭審理的問題。本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台中巿政府民國105年1月26日檢送業經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制定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公布令及條文,報請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於109年3月13日發函台中市政府說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台中巿長盧秀燕對此表示,台中管制生煤自治條例是一部減煤的法律,目的是為了改善空污、保護人民的健康,行政院宣布部分條文無效,等於是不准地方政府減煤,無視於中部空污嚴重性。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另外也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依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以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等可知,在現行法制下,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條例經函告無效,對函告內容持不同意見時,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須先循行政訴訟途徑為救濟。

北高行指出,行政院函告的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台中巿政府因不服函告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並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台中巿府提起抗告,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編輯:張銘坤)1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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