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小貨車撞死左轉騎士 駕駛反應時間不足判無罪
2025/9/5 17:04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5日電)陳男駕駛小貨車行經彰化社頭員集路一處交叉路口時,和許男機車相撞,許男重傷不治,陳男涉犯過失致死罪;不過法官認為,許男騎機車瞬間左轉,陳男反應時間太短,因此判無罪。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刑事判決書,民國113年8月31日陳男駕駛小貨車沿彰化社頭鄉員集路由北往南行駛,行經員集路1段428巷交叉路口時,同一時間許男騎機車準備向左轉騎入員集路1段428巷,與小貨車相撞,許男被撞後,有創傷性雙側硬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等傷害,送醫急救仍因傷勢過重不治。
陳男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遭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案件送彰化地院審理,被告辯稱被害人騎機車瞬間左轉,他看到時已來不及煞車,且開車時專注前面車道,沒有注意被害人是否有在他的右前方;陳男的律師也說,根據美國研究報告,車禍反應時間至少需1.6秒,但被告發現機車時的反應時間只有1.2秒。
地院法官審理此案時,除調出路口監視器畫面,確認被害人車輛進入車道,準備左轉時至兩車發生碰撞時間在2秒內,案件送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確認,貨車必須約在3.5秒前發現機車準備進入快車道提前左轉,並開始緊急煞車,才能避免碰撞。
判決書說明,難認定被告有足夠反應時間及距離採取有效的迴避措施,難以將被害人遭撞擊死亡結果歸責於被告,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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