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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興何宗英詐貸永豐銀 遭判6年4月定讞拘提發監

2025/10/9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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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醫療器材商鼎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何宗英涉向永豐銀行詐貸超過新台幣6億餘元,二審判刑6年4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北檢為確保何宗英到案,晚間執行拘提及發監。

何宗英涉向多家銀行及民間公司詐貸,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先後2波起訴何宗英等,另查出鼎興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詐貸,第3度起訴何宗英等。

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何宗英實際綜理、主管鼎興集團營運事務,涉嫌以鼎興集團旗下公司名義偽造買賣合約,再以鼎興貿易負責人名義向永豐銀行申請動撥貸款、變更貸款條件,並願任連帶保證人。

一審依銀行法詐欺銀行罪判處何宗英有期徒刑6年10月,由於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超過6億餘元,扣除已償還被害人部分,剩餘未清償(未扣案)部分尚有2億餘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應追繳沒收。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何宗英就量刑和沒收部分上訴;二審今年1月宣判,科刑部分,何宗英自白犯行,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審酌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狀,判處6年4月徒刑。

沒收部分,二審仍認定詐貸款項都存入由何宗英支配使用的支票帳戶,用以支付交換給牙醫師、親友的票款,屬犯行而獲取的犯罪所得,這部分維持一審見解。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評議,駁回上訴而定讞。北檢啟動防逃機制,為確保何宗英到案,晚間執行拘提及發監。

此外,何宗英被控民國97年到105年間涉嫌偽造公司不實合約、發票,以融資貸款為名向13家銀行、6家民間公司詐貸,共得手超過37.7億元部分,一審遭判18年徒刑;何宗英遭控以不足擔保品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違反關係人授信,導致呆帳6億餘元部分,一審被判刑9年2月,兩案都在二審審理中。(編輯:李明宗)1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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