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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稅改共識之達成 勤業眾信:第一支柱顛覆既有框架 推動數位所得稅新頁

發稿時間:2021/10/14 10:25:35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11014 10:25:35)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日前公布包容性架構之國際稅制改革方案已達成共識,截至2021年9月止,原先參與之140個稅收管轄國家及地區,已有136個支持,包括美國、新加坡、中國大陸、印度等,尤其是愛沙尼亞、愛爾蘭、匈牙利轉向支持,更有助於推動歐盟法規與包容性架構趨於相似,有利於包容性架構之執行。預計各國將於2022年進行相關多邊公約的簽署及完成國內立法程序,主要措施預計於2023年生效。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洪于婷今(14)表示,由於數位經濟及網路環境變遷之關係,過去的稅務法規已逐漸不合時宜,該稅務改革方案「二大支柱」顛覆了過去五十年國際租稅以常設機構概念建構之課稅框架。所謂「常設機構」係指跨國企業在各國建立一個經常性之營業場所或據點,透過此場所或據點進行營運。而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使各國更加倚賴數位化商業行為,也更容易凝聚稅改共識,以期盡速改善因數位化之商業行為帶來之稅負不公平競爭,並提高稅負確定性,建立有效稅務爭議解決機制。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洪于婷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洪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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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VS.第二支柱

第一支柱聚焦近年數位經濟時代衍生之課稅議題,提出對大型跨國企業新關聯性(nexus)及公式化利潤配置(profit allocation)之新課稅權(Amount A)及對一般企業於消費者所在國內進行基本行銷及配銷活動之常規交易利潤(Amount B);而第二支柱旨在消除跨國企業透過低稅率地區從事租稅規避行為,使全球稅基侵蝕並影響各國財政。第一支柱著眼於高營業收入(全球合併年營業收入超過200億歐元)及高利潤(超過10%)之大型跨國企業利潤重分配予消費者國,而第二支柱則以全球合併年營業收入超過7.5億歐元之跨國企業為對象,要求跨國企業整體最低有效稅率為15%。兩個從不同角度切入數位經濟之課稅基礎,卻又彼此互補對方之不足。

@第一支柱:關聯性及利潤重分配予消費者國(Amount A)

洪于婷指出,針對全球合併年營業收入超過200億歐元(該門檻將視情況調整於2030年降低至100億歐元)之跨國企業,若其利潤率超過10%,將成為第一支柱之適用對象。將就其超過利潤率10%部分(即超額利潤)的25%重新分配予終端市場之租稅管轄區(貨物或服務之消費地)進行課稅。未來透過第一支柱,全球每年約有1,250億美元之稅收將由跨國企業之母國重分配到消費者國,而開發中國家相較於已開發國家將更受惠於稅收之重分配。

此項新課稅權(Amount A)與現行國際租稅及所得稅課稅原則完全不同。第一支柱毋須認定常設機構之存在與否,而是以收入門檻及公式分配利潤;再者,若以服務而言,一般所得稅之來源所得係以服務提供地國家具有課稅權,在此則是類似於OECD先前改革數位服務之營業稅由服務提供地課稅轉由消費地課稅概念,認同消費者國在數位化之商業活動下,應分配部分利潤,取得部分課稅權,然而,並非所有消費市場之國家或地區都雨露均霑。當這些大型跨國企業在該消費國產生符合第一支柱「關聯性」收入門檻之國家有權能取得此超額利潤之課稅權,即該跨國企業在國民生產毛額(GDP)超過400億歐元之消費者國家產生年收入超過100萬歐元或在國民生產毛額小於400億歐元之消費者國家產生年收入超過25萬歐元,則達到「關聯性」收入門檻。以台灣為例,2020年GDP為6,690億美元(約當5,686億歐元),若這些大型跨國企業在台年收入超過100萬歐元(約新台幣3,200萬元),則達到「關聯性」收入門檻,台灣將有權獲配部分利潤。

@第一支柱:基本行銷及配銷活動(Amount B)

第一支柱另一個數額B在於採用一個符合常規交易之公式簡化計算這些跨國企業在消費者國之關係企業或常設機構間進行之基本行銷及配銷活動(in-country baseline marketing and distribution activities)應分配之利潤,以提高稅負確定性,解決長久以來消費者國針對跨國企業在當地之關係企業或常設機構從事基本行銷及配銷活動於分配利潤和消費者國稅務機關之課稅爭議。

@全球稅制改革勢在必行,台灣企業應留意相關稅務新規

根據包容性架構成員國之共識,二大支柱主要政策將於2023年生效,但由於第一支柱的實行涉及多邊公約協商,而各租稅管轄區隨後亦需依其國內法程序取得批准,故是否能如期施行,仍視磋商情形而定。而台灣現階段並無與各國簽署多邊公約,且與美國及中國大陸主要超大型集團總部所在國家目前未簽訂租稅協定或租稅協定尚未生效,如何依據第一支柱取得分配稅源上,仍存有制度架構或操作技術層面上的障礙需加以克服。

洪于婷提醒,對於二大支柱達成共識之國家已佔全球GDP九成以上,且中國大陸和印度這兩個亞洲經濟大國亦表達支持,此顯示全球稅制改革勢在必行,台灣雖非多邊公約簽署國,現有生效之租稅協定多為早年簽署,且有別於其他地區採常設機構之課稅原則,台灣所得稅法係以來源所得課稅,常設機構之構成與否僅係課稅方式不同,然而,為因應後疫情時代之新常態,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稅務環境,是否會跟進並提出相關修法,進而影響現有之課稅框架,亦是企業需觀察的重點。

台灣針對跨境電商業者已依OECD規範於2017年5月修正營業稅相關規定,同時,亦將營業稅電子勞務之定義納入所得稅法及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但不同於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台灣地區個人之年收入超過新台幣48萬元之營業稅課稅門檻,跨境電商於所得稅之課稅目前並無免稅門檻,惟可透過淨利率及貢獻度申請或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降低所得稅稅負。鑑於包容性架構之共識已要求目前各國既有之數位服務稅或類似法規將被第一支柱所取代,期望台灣未來可朝向調整現行所得稅課稅制度或另訂新法加以解決。

有別於國別報告及金融帳戶資訊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第一支柱所涉課稅權重新分配,對於整體國家稅收及衡平境內外企業之租稅公平及競爭態勢影響甚大,台灣是否仍以透過與各國個別簽署之租稅協定納入第一支柱於現行框架,或將內化為國內政策與法令規定以加速實施,值得持續觀察,建議企業應持續關注國際對數位經濟課稅發展趨勢,重新檢視並評估集團架構、交易模式及利潤分配等,以便提早因應這些措施對企業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