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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台商當心 漏報大陸稅恐涉及無限期追徵與刑責

發稿時間:2022/03/11 09:54:18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311 09:54:18)近期中國大陸稅務稽查風聲又起,不管是上市櫃公司在中國大陸的子公司或是台商家族企業,或多或少都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針對一般的稅務申報事項說明。這些詢問最終若確認需補稅,還可能須繳納50%以上的罰款,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不久前有個台商來諮詢處理對策。主因十幾年前的兩套帳操作,在今年初被稽查局核發《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存在未全額開票且增值稅申報時不申報未開票收入,少繳增值稅與附加稅費約人民幣90多萬,滯納金約人民幣150多萬,且處以50%的罰款(約人民幣50萬),總共得繳納人民幣290多萬。由於該台商在中國大陸只有這家公司,且近年經營困難早想將公司解散清算,稅務稽查局的人擔心該台商捲款潛逃,警告若未在期限內繳納相關稅款將面臨刑責。

這個案件有幾點需要釐清,首先中國大陸的核課期間是否都是無限期追徵;加處的滯納金是否可以超過本稅;以及什麼情況下會面臨刑事責任。

當前中國大陸稅收徵管法的核課期間,主要有分三年或五年以及無限期。有期限的核課期間主要指納稅人非主觀故意的計算錯誤,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但沒有造成少繳稅款,以及漏未申報納稅資訊等三類。無期限的核課期間,主要是指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及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的偷稅行為。本案例中兩套帳漏申報收入屬於偽造、隱匿帳簿行為,因此即便已是十多年前的不法行為,仍應被追稅。徐丞毅補充,偷稅行為存在主觀故意降低稅負的意圖與後果,因此在實際案例中若無法舉證非主觀故意,則須承擔極大的稅務風險。

徐丞毅指出,加徵的滯納金其實可以爭取不超過本稅。因《行政強制法》有規定加處滯納金的上限,而稅務機關屬於行政機關,應按照《行政強制法》規範處理。

最後從《刑法》201條規定觀之,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10%以上)、數額巨大(30%以上),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近期中國大陸的藝人與網紅被處以上億罰款卻不用牢獄之災應做何解釋,徐丞毅指出,只要在補稅通知後繳納全部稅款與滯納金,接受相關行政處罰,原則上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然須注意,若納稅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罰或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者,則無法享受刑事免責。

徐丞毅建議,在當前疫情造成兩岸交流不便的情況下,台灣總部對於對岸稅務機關的動作必須更加慎重。在面對一般的稅務檢查前最好都先做過稅務風險盤點,保留充分的佐證資訊以及發生當下及時向專家諮詢因應對策。切勿因當地子公司怠未溝通,台灣總部在最後一刻匆忙應付,導致無法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