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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售卻收到催繳單? 嘉義縣財稅局解釋新制房屋稅繳納規定
發稿時間:2025/09/19 14:23:2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919 14:23:20)近日有民眾反映,他已經在半年前將房屋出售,為什麼還收到房屋稅的催繳單?
對此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解釋,根據113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制規定,房屋稅已由按「月」課徵改採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期(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即使持有房屋不足1年,仍應繳納全年期房屋稅。
舉例來說,如果房屋在今年2月28日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或未保存登記房屋,在2月28日尚未完成契稅申報及繳納,114年期的房屋稅還是會以原屋主為納稅義務人開立稅單負責繳納。反之,如果於2月28日當天買賣登記取得該房屋,則114年期房屋稅就會以新屋主為納稅義務人開立稅單負責繳納。
有關房屋稅新制可至財稅局官網首頁/房屋稅差別稅率2.0專區(https://gov.tw/S7i)查詢。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5)3620909分機101至104、106至109
分局:(05)2260505分機211至213、215至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