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證據到真相 解析數位鑑識在司法實務中的應用與挑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1211 15:43:50)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與勤業眾信永續發展與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共同舉辦「從證據到真相:數位鑑識在司法實務中的應用與挑戰」研討會,聚焦探討數位證據鑑識之最新實務發展與應用趨勢。隨著科技與數位化進程加速,「數位證據」於司法程序中釐清事實、提升審理效率的關鍵角色愈加凸顯。近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已進一步強化當事人自行委任專家或鑑定人參與訴訟之地位;同時,司法機關亦推動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之「司法聯盟鏈」驗證平台,以提升數位證據同一性檢驗及查核效率,並強化其於司法程序中的可採性。在此背景下,如何深化司法機關與實務人員對數位鑑識技術之理解,及健全民間鑑定機構合作機制,進而加強數位證據之保全、分析與應用效能,成為當前司法實務發展的重要課題。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志宏指出,隨著商業模式、金融工具及通訊科技快速演進,紙本證據逐漸由電子資料與行為軌跡所取代,如何蒐集、保存及審查數位證據,並兼顧程序正當性與當事人權益,已成為白領犯罪審理中無法迴避的重要議題。
蔡志宏以自身曾任法官的經驗指出,若數位證據之蒐集流程、來源與監管鏈能於鑑識報告中完整揭露,便可避免在法庭審理時才重新展開調查程序,進而提升審案效率。此外,無論是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發現真實,始終在實現司法正義上,扮演著關鍵且重要的地位,甚至可以說:發現事實真相、避免冤獄錯判,就是法庭的重要核心功能。但在未經充分資料蒐集與比對前,難以確保所有關鍵證據皆被納入審理範圍。基於此,蔡志宏認為,民間鑑識機構在出具數位鑑識報告時,除了呈現完整監管鏈紀錄,更可同步載明如何透過相關人員訪談與交叉比對方式,提前將未來可能有爭議的證據同一性問題,進行必要之蒐證及存證,藉此強化證據驗真與可信度,有助於法院更有效掌握事實全貌。鑑識及訴訟實務中相關科學與技術之進步代表人類文明演變的過程,善用科技發掘事實真相,並根據真相加以裁判,司法正義才能真正實現。
勤業眾信鑑識與金融犯罪防制服務資深執行副總經理陳鴻棋指出,數位證據開示(e-discovery)在英美法系已運作多年,民事訴訟當事人及檢方通常須於審前依程序規定揭露重要證據,以提升審理效率並保障程序正義。然而,台灣制度與英美法系有所差異,雖近年逐步引入部分證據開示概念,但整體架構尚未全面落實;在商業犯罪與金融案件中,司法機關仍普遍面臨海量數位資料的蒐集、分析與還原事實脈絡的挑戰。
在此情況下,民間鑑定機關可成為重要補位者。透過鑑識實驗室、證據保全與數位分析能力,可協助企業於事件初期即迅速掌握事證,並在後續訴訟程序中依規定擔任鑑定人或專家證人,提供具可信度與技術基礎的專業意見。勤業眾信擁有通過認證之鑑識實驗室與專業人員,無論在企業舞弊調查、證據保全與鑑識、或資安事故處理方面皆具豐富經驗,亦曾協助企業因應美國訴訟所需之電子資料蒐集與文件處理作業,以及支援台灣法院相關訴訟需求。若此技術與能量得以與司法體系有效結合,將有助於強化台灣數位證據制度的持續發展,提升事實查明效率與證據可採性,促進更成熟的司法與民間協作模式,共同推動司法正義向前邁進。
勤業眾信鑑識與金融犯罪防制服務副總經理邱立成指出,隨著企業數位化程度愈來愈高,以往僅依賴財務數據分析、紙本文件審閱與人員訪談的程序可能無法因應緊急及快速的調查目標,故調查過程中對於數位證據保全與鑑識工具應用也愈趨重要,除了能在啟動的第一時間透過鑑識保全與數位備份程序中保留相對較完整數位證據外,更能透過鑑識分析工具快速檢索與網絡分析彙總來大幅提升調查的效率,也呼應本次分享的企業行為操作案例,透過數位工具應用及豐富收斂經驗,快速彙整操作手法及佐證紀錄。
勤業眾信作為民間數位鑑識機構角色,不僅能於企業懷疑行為操作事件下,立即協助進行初期調查與證據保全;在刑事訴訟法修法後,亦可於刑事偵查與審判階段,受法院、檢察官或被告委託擔任鑑定人;民事程序中同樣能以法院囑託或當事人委任的方式出具鑑定意見,協助釐清事實並作為判決參考依據。透過結合專業調查技術與數位鑑識工具,期望持續為司法程序提供更精準、可信與有效的證據支撐,推動台灣舞弊調查鑑識制度的發展。
高等法院庭長侯廷昌指出,隨著科技快速發展與人們對數位工具的依賴提高,當前訴訟中的數位證據呈現多元形式。法官在形成心證時,必須綜整考量證據的真實性與證明力;然而,數位資料具有易遭竄改或破壞的風險,故能否及時、正確地保全與處理顯得格外重要,執行者亦需具備足夠的專業技術與經驗。此外,鑑識分析報告提出後,對造當事人常可能要求取得相同資料進行再鑑定,以確認是否能產出相同結果;但若使用不同鑑識軟體,結果出現差異的可能性並不低。若於初次鑑定即能同時使用多種工具進行分析,並於報告中明載方法與比對結果,將有助降低日後在法庭上遭受挑戰的風險。
侯廷昌進一步表示,過往「私請鑑定」因非屬法定證據而常受證據能力質疑,但隨實務觀念變遷,愈來愈多法官認為,資料愈完整、多元,愈有助於接近事實真相。若鑑定人具備專業資格,且其鑑識程序與結果可在法庭經由交互詰問接受檢驗,即應肯認其證據能力。2023 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更進一步明確了鑑定人(含私請鑑定)在審判程序中的定位,顯示司法對鑑識意見與專家知識的需求持續提升。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韋淵指出,現今訴訟除傳統證據外,數位證據往往更是關鍵依據之一。以虛擬資產洗錢為例,不法所得常藉由幣別轉換與鏈上交易隱匿蹤跡,使幣流分析成為追查資金流向與審理中極具影響力的重要證據。幣流分析報告是否具備證據能力,目前實務上見解尚未一致,多數法院認為其屬傳聞證據之例外,並藉由製作報告之人出庭接受交互詰問之方式,賦予其證據能力。惟此部分是否得以較為細緻化地區分區塊鏈上之數據及分析人員之專業意見,而適用不同之證據法則,仍有待實務發展。
羅韋淵提到,行動裝置取證多以法拉第袋隔絕訊號,避免遠端刪除或還原資料,但設備進入實驗室後,在備份與鑑識階段仍可能遭操作,須謹慎控管;相對地,雲端取證為取得完整資料,有時不可立即切斷連線,蒐證策略需因案調整。除司法聯盟鏈進行雜湊驗證外,全程錄影與程序紀錄亦是確保證據同一性的重要配套。此外,2023 年增訂的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之 1 明定,被告及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亦得聲請鑑定,反映鑑識科技進步及司法對專家意見需求日增的發展方向,整體而言,鑑定結果通常能提供當事人更具體與有效的事證,有助釐清事實、加速審理進程。
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科長魯志遠指出,犯罪案件所涉及的數位證據量持續攀升,甚至如海嘯般爆量,對公部門鑑識實驗室的鑑識作業造成不小的壓力;在此情況下,若民間鑑識機構能投入協助,將有助補足現有量能並回應各類訴訟案件之實務需求。
數位證據要具備證據能力,必須同時證明其真實性、同一性以及可再現性,在實務上會遇到不小的挑戰,而在證據送抵實驗室前即落實妥善保全尤為重要。「司法聯盟鏈」現行推動的驗證機制,正在往更完整的流程規畫,包括將蒐證現場到實驗室階段全程納入控管,並運用區塊鏈不可竄改特性強化證據保管鏈,有如快篩試劑一般,協助法庭初步判斷同一性。即便是在較難驗真的雲端證據情境中,也能於下載時雲端證據雜湊值即時上鏈,使證據真實性獲得更高程度的佐證。目前此機制已率先應用於官方機關,未來亦規劃推廣至民間單位,期望藉此強化整體數位證據保全與鑑識效率及量能,以更完善因應訴訟實務需求。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金孟華指出,依美國聯邦證據規則(FRE 901)對數位證據驗真門檻的實務操作,驗真要求僅在於提出足以使一般合理人相信其具真實性,法官主要負責初步篩選,而證據的真偽仍由陪審團判斷。此制度旨在確保證據具備基本可信度即可進入審理程序,而非要求完全排除造假可能。若門檻設定過高,考量數位資料極易遭刪改、複製或截圖偽造,多數數位證據將無法被採納,反而阻礙訴訟功能運作。
而Discovery制度能有效發揮揭露功能,關鍵在於當事人負有證據保存義務,並透過「不利推論(adverse inference)」及「擬制真實」等制裁效果,促使掌握資料的一方不得任意刪除或隱匿電子紀錄,使法院及雙方當事人得以取得完整事證,識別關鍵證據。然而,在AI工具尚未普及的過去,大量電子資料需由眾多律師逐筆審閱,訴訟往往演變為資源競賽;而數位鑑識與資料分析工具的出現,有望大幅提升處理效率,從根本改善此問題,進而提升訴訟效率。
現場與會的法律界貴賓亦就本次研討會分享之案例提出觀點。有檢察官表示,告訴人若於偵查階段提交民間機構出具之調查與數位鑑識報告,可作為偵查方向的重要參考,特別是在案件涉及須評估商業模式是否合理時。由於偵查程序本身存在工具與範圍限制,檢察官往往能透過民間鑑識單位接觸到更多前沿技術。另有學者指出,舞弊調查技術亦可視個案情況,適度融入例行性外部審計程序,以提升對潛在舞弊風險之偵測與辨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