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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詳解企業營所稅申報全攻略

發稿時間:2026/03/16 10:37:04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0316 10:37:04)基於全球化布局,台灣營利事業多會在海外設立營業據點並派員駐點提供服務。為避免營利事業虛報派駐海外相關人事費用,實務上國稅局多會運用各方資訊系統進行分析,例如:內政部出入境資料等,掌握營利事業長短期派駐海外員工之情形,並以離境天數180天、100天或90天等作為查核門檻,要求受查的營利事業說明該等員工之工作內容及相關人事費用是否與公司業務相關。倘若是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管理或銷售等支援服務是否已收取相對應收入等,以檢視列報該項人事費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並評估有無符合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勤業眾信國內稅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今(16)就企業常見派駐海外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列報重要觀念分享,以協助企業掌握重點損益查核趨勢,了解國稅局審查重點,以在報稅時可更完整遵循所得稅法相關規範俾利減少與國稅局間之爭議。

一、營業利事派駐海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係因應公司業務需求

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相關人事費用,除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須進一步證明員工從事工作與公司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始可核實認列相關人事費用,包括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差旅費等。舉例來說,甲公司因外銷產品需派駐員工協助海外客戶進行後續驗收及品管等售後服務,是該等員工之相關人事費用應由甲公司負擔。為此,甲公司應提示足資證明與前述主張之目的相關的出差報告單及其他證明文件供核,如派駐海外員工之業務職掌及所從事之工作內容細項、交易訂單(合約)、出貨單等,以佐證該等員工所從事海外工作內容為甲公司所經營業務之必須,且該支出對價有相應創造出收入,已全數直接或間接貢獻於甲公司,以符合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

二、營業利事派駐海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係因應海外關係企業需求

營利事業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基於企業個體慣例,營利事業應向海外關係企業收取相對合理服務報酬,故而在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下,營利事業相關人事支出方能列報費用,且所列報之費用亦應符合真實、必要及合理性。舉例來說,乙公司派駐海外員工係因應海外關係企業需求,派員協助維修機器設備,乙公司因提供該項勞務服務予海外關係企業,並收取相對合理服務報酬,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乙公司得列報相關人事費用。另須留意向海外關係企業所收取之服務報酬,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符合常規交易原則,以免遭移轉訂價調整補稅。

最後,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黃瑞琪提醒,倘營業利事派駐海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係因應公司業務需求,營利事業應備有相關佐證文件足資證明員工所從事之工作屬其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派駐員工聘僱合約、業務職掌說明、出差報告單(載明每日海外工作地點、住宿地點、訪洽公司/客戶對象及具體工作明細)等。營利事業若未能提示足資證明文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自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另一方面,營利事業應同時評估外派員工至其他國家境內提供勞務之安排,是否會構成常設機構及該等員工因而衍生之境內、外個人所得稅申報合規性,進而導致在當地衍生納稅義務及風險,例如:停留天數、具備簽約代理權等。企業海外拓點、外派員工已是現今趨勢,務必留意有關海內外稅務及合規風險。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服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服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