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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違章的減免處罰 KPMG:應注意1年內已違規次數
發稿時間:2026/03/23 13:57:59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0323 13:57:59)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訂有「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不適用減免處罰。在實務上,對於未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但事後已自動補報繳,是否仍列計違章次數,徵納雙方常有爭議,因此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澄清。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扣繳違章的自動補報繳,依據財政部解釋,如屬於稅款自動補扣繳的漏稅罰,由於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適用,故不列計違章次數。但如果是憑單自動補申報的行為罰,由於沒有該項免罰適用,則需要列計違章次數。
此外,由於違章次數的認定是從稽徵角度,故針對同一次經查獲或自動補報1件以上扣繳違章案件,應以1次違章計算。至於所謂「1年內」,指每次查獲或自動補報日起算1年,而採用滾動方式計算。
陳志愷表示,未依規定申報憑單應處的行為罰,在法制設計上,除定有處罰最高金額限制外,行為人自動補報的作為如符合規定條件,並有減免處罰適用。考量憑單自動補申報的減免處罰,在於所定限制範圍内罰鍰數額的進一步審酌,並不能消除違規可歸責性,為促進納稅人法遵意識,乃規定仍需要列計違章次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