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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詳解產創條例投資抵減申報注意事項

發稿時間:2026/04/15 11:27:0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0415 11:27:07)為鼓勵企業投入研發創新、加速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政府於產業創新條例等法規中,設有投資抵減制度,讓企業在轉型升級時可依法抵減部分營所稅稅額。勤業眾信稅務部國內稅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今(15)指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均設有申請期限及支出核認規定,隨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提醒企業留意申報重點,並及早備妥資料如期申請,把握投資抵減權益。

一、注意申請時程,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1.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
應於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內(曆年制為2026年2月至5月31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檢具申請適用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2.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投資抵減者:
應於交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至申報截止日(曆年制為2026年1月至5月31日,順延至6月1日),至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完成登錄、填報並上傳文件。

企業除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外,亦應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或填報者,依法不得補正,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

二、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支出申請注意事項

1. 研發支出須扣除政府補助及研發收入
申請投資抵減之研發支出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發單位所產生之收入。例如企業研發成果提供關係企業使用並收取研發收入,計算可適用投資抵減金額時,應自研發支出中減除該研發收入。

2. 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薪資,始能列入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
國稅局實務上會運用內政部出入境資料檢視企業人員派駐海外情形,若研發人員長期派駐海外提供境外子公司技術監督,可能於稅務查核實務中被認定非在臺灣從事研發,其列報之薪資將遭調減。行政、測試、市調或統計等非研發人員薪資,亦不得列報。

3. 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例行性檢驗支出(如安規費)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專供研發使用之消耗性器材與原物料,須具備完整進、領料紀錄,並可與研究計畫或研發報告勾稽,方得認列。

三、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得列報之支出項目

企業投資符合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5G系統、資安、人工智慧或節能減碳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得列報投資抵減。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李奕萱提醒,向他人購買之支出僅限於取得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括因新設備進駐所生之土木工程、配管配線、教育訓練、或後續維修維護等其他費用。委由他人製造者,除支付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外,包括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此外,企業取得軟體授權並依相關會計準則認列為無形資產者,視同向他人購買軟體,可納入適用範圍。

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需特別留意訂購日、交期與延長申請時限

1. 新法適用(2025年起訂購):企業須於訂購次日起2年內完成交貨或技術服務,且於完成當年度申請抵減;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一次(最長2年)。

2. 舊法銜接(2024年底前訂購):舊法適用設備(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安),但於2025年後交貨,只要能在訂購次日起2年內完成,依舊法適用,其可申報投資支出上限為10億元,並與新法項目合計總額不得超過20億元。惟若完成期限於2025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時已屆滿2年,或將於6個月內屆滿,申請展延最遲須於2026年5月27日前提出。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服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服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