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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權利金免稅新制 KPMG:留意申請時限

發稿時間:2026/05/18 10:52:58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0518 10:53:06)為鼓勵特定產業新產品或新製程發展所需關鍵技術引進,及建廠所需製造或工程設計等技術服務取得,所得稅法定有外國事業因而取自我國事業給付的技術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得申請免納所得稅規範。實務上為審查此類免稅案件而發布的審查原則,於今年5月13日增訂了申請期限與不同申請日所對應核准期間規範,適用於自該日起提出申請案件。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所得稅法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稽徵機關職權,故應於申請產業發展署核准後,再向管轄國稅局申請。過去審查原則對於應向產發署及國稅局提出申請的期限並未有規範,本次修正則訂定應在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產發署申請,並在核准函發文次日起2個月內向國稅局申請。

在此規範下,對於已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的核准期間,其在契約簽訂後生效前申請,為自生效日起算最長3年;其在契約生效後申請,為自產發署申請日起算最長3年。因此,契約生效後的契約期間內才提出申請案件,其自生效日至申請前應支付的所得,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案件,其合約期間所得,將有不能適用的疑慮。

此外,對於核准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已在規定期限內續行申請的核准期間,其在原核准期間屆滿前申請,為自該期間屆滿次日起算最長3年;其在原核准期間屆滿後申請,為自本次產發署申請日起算最長3年。因此,原核准期間屆滿後的續期期間內才提出申請案件,其自原核准期間屆滿次日至申請前應支付的所得,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續行申請案件,其續期期間所得,亦將有不能適用的疑慮。

陳志愷表示,以上規範,是考量所得稅法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屬於租稅優惠,並非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故負有在期限內申請的稅捐協力義務,為納稅人依審查原則申請適用免稅所應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