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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03年9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何時舉行?可以投幾張票?
A
1.103年9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03年11月29日投票,投票時間從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
2. 直轄市、省轄市選市長、市議員、里長(3張選票)
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桃園縣改制)、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除選市長、市議員、里長並加選區長及區民代表(5張選票)
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
高雄市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
縣選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5張選票)
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
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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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中華民國國民幾歲可投票,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須符合資格?
A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可投票。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國民在民國83年11月29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在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可投票,也就是必須於103年7月29日(包括當日)前遷入各該選舉區。上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各該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在選舉公告發布【即103年8月21日(包括當日)】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Q
何時可以查閱選舉人名冊?
A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人名冊訂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至11月13日在各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得前往查閱其本人及其戶內人員資料,如發現錯誤或遺漏,亦得申請更正。
Q
什麼時候會收到選舉公報和投票通知單?
A
各鄉(鎮、市、區)公所會在投票日(11月29日)2日前將選舉公報連同投票通知單送達選舉區內各戶。
Q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要在哪裡投票?
A
請至所收到的投票通知單上註明的投票所進行投票。
Q
沒有收到投票通知單,怎麼辦?
A
投票通知單由戶政機關依據確定之選舉人名冊填造,送由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2日前連同選舉公報分送選舉區內各戶。屆時選舉人如未收到,可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Q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放假規定如何?
A
依行政院函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舉辦的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非屬星期日或休息日者,為便利前往投票,選舉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是日均以放假處理。至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的放假如何指定及其工資如何給付等事項,仍應依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動部規定辦理。
Q
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天數與起、止時間有何相關規定?
A
選罷法規定如下:
直轄市長為十五日。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Q
何時禁止發布選舉民意調查?
A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Q
投票日可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嗎?
A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依上開規定,投開票當日,投票所內或附近有競選或助選行為,如有拉票、散發傳單、傳送簡訊、重新張貼、懸掛或豎立標語、旗幟、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應已構成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應由主任監察員通知監察小組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另依第110條第6項規定,處罰代表人及行為人。雖無上開助選或競選行為,但易變相為助選之行為者,如:提供選民茶水服務或未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亦由上開監察人員予以勸止。如已逾上開列舉之競選或助選情事,並具備妨害投票故意,以已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投票時,應由主任監察員通知監察小組委員,請檢警機關予以處理。監察小組委員亦應於投開票所附近,加強監察,主動依規定處理。
依第108條第2項規定,禁止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反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Q
投票當日可以用簡訊或LINE等通訊軟體向親友拉票嗎?
A
投票日禁止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將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第110條第5、6項) 。
Q
投票時需要攜帶什麼證件?
A
投票時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前往指定之投票所投票。
Q
投票時可以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嗎?
A
投票時禁止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3項、第106條第1項)
Q
可以用自己的印章蓋選票嗎?
A
投票時,選舉人應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選舉票以「蓋私章」或「按指印」方式圈選是無效的,該張選票會被計為無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64條第1項第5款)
Q
投票的時候,不小心蓋錯選票,該怎麼辦?可以重新領票再投嗎?
A
投票的時候,不小心蓋錯選票,無法重新領票再投。請選舉人於投票時應審慎圈選,若不小心蓋錯選票,仍請投入票匭,請勿撕毀選票,或將選票攜出。若有違反者,撕毀選舉票,將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攜出選舉票,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第108條第1項)
Q
進入投票所投票時需注意什麼?
A
1.禁止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4項、第106條第2項)
2.禁止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及撕毀選舉票,違反者,將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
3.禁止於圈選後將選舉票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反者,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2項、第105條)
4.禁止攜出選舉票,違反者,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1項)
Q
到投票所排隊的時候,下午4點到了,還能投票嗎?
A
只要在投票時間截止前到達投票所前排隊領票,可以繼續投票至投票完畢為止。
Q
身心障礙者如何投票?
A
如當事人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協助或代為圈投;如當事人無法表示其意思,則不適用上開規定。(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