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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中央
《全球中央》2012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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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中央》2012年6月號

自鎖裝置、酒駕車牌 讓酒駕無所遁形

2012/10/9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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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有15個州明訂酒駕初犯就要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在俄亥俄州,甚至強制規定有酒駕前科者要更換酒駕車牌。

文/顏伶如 (中央社駐波特蘭記者)

近年來,對於酒醉仍開車上路,或者因為服用藥物導致精神恍惚,結果發生死亡車禍,美國輿論批評聲浪越來越強烈,陪審團與法官在判決時對待肇事者的態度,也越來越趨向不容寬貸。全美各州對於酒駕刑責的訂定與拿捏,輕重略有不同,但總歸來看,最近台灣出現「酒駕判死刑」的要求,在美國目前並沒有任何一州有這樣的刑罰。

在中國大陸 有一審判死刑的案例

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簡稱NHTSA)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全美國有3萬2,885人死於車禍,其中有1萬228人是因為酒駕車禍而喪命,大約占所有車禍死亡人數的31%。

酒駕撞死人,肇事者是否應該判處死刑「以命償命」?這個問題近幾年在美國曾經引起討論,就連遠在中國大陸發生的一起酒駕死刑案例,都被拿來熱烈討論。

2008年12月14日,30歲男子孫偉銘在成都酒後開車,而且無照駕駛,造成四死一傷的重大車禍。2009年7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判處孫偉銘死刑,孫偉銘提請上訴,2009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專門處理酒駕案件的亞特蘭大辯護律師薛曼(Bill Sherman)指出,在美國,死刑是保留給具有犯罪動機的罪犯,「酒駕這項罪行,不一定具有犯罪動機。你並不需要蓄意酒醉開車,也不必蓄意喝酒或蓄意開車才會導致酒駕罪名成立。」

雖然支持酒駕死刑的倡議者認為,喝酒開車具有高度危險,這已經是現代人應有的常識;如果有人喝醉酒還開車上路,當然具備「蓄意」的犯罪條件。

判死刑是否具嚇阻作用

薛曼則指出,就算已經喝醉酒的人,用鑰匙啟動車輛引擎的行為,可構成「蓄意」的條件;但如果在法院上要證明這名酒駕者有殺害任何確定人士的具體動機,將會非常困難。

酒駕肇事者如果被處以極刑,將不會有再次喝酒開車的機會。然而,死刑能否產生嚇阻效果,讓喝了酒的民眾從此不敢開車上路?西雅圖的酒駕案件辯護律師沃爾夫(Aaron Wolff)表示,如果一個人平常喝醉酒後會考慮自身安全的話,就不會開車上路;當一個人醉醺醺地從酒吧走出來,根本不顧自己開車可能會掉下橋或撞到樹等危險,此時法律刑責根本不具威脅。「認為死刑將會成為合理遏制酒駕的說法,是荒謬的。」

2010年9月,俄勒岡州女子唐寧(Sophia Downing)吃了治療失眠、肌肉放鬆劑等處方箋藥物之後,精神不清卻開著休旅車上路,在賽勒姆(Salem)的契摩卡塔社區大學(Chemeketa Community College)附近,撞到三名未滿19歲的學生,其中兩人不幸死亡。

檢方以兩起殺人罪與攻擊罪等罪名將唐寧起訴。儘管31歲的唐寧在庭上淚流滿面地向被害者家屬認錯,並透過律師以「從小遭受性侵與家暴」、「長年患有精神疾病」為由向法官求情,但法官仍在今年5月初判處她310個月有期徒刑,將近26年。

唐寧在庭訊中表示,撞死人是無心之過,當時根本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直到有人對她喊著「車子開到人行道上了」,她才知道釀成大禍。

馬立昂郡(Marion County)法院法官葛瑞夫茲(Dennis Graves)宣判之後說,「沒有任何刑罰可以彌補家屬所失去的親人,也無法減輕他們的悲痛。這是一場悲劇。」唐寧的案例,凸顯目前美國法院對於酒駕或服用藥物而發生死亡車禍的肇事者的刑責裁量。

安裝自鎖裝置 酒測值超過標準無法上路

比較全美各州交通法規的酒駕刑責,亞利桑那州的處罰最嚴格。根據亞利桑那州從2007年開始實施的州法,酒駕初犯就必須在車上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Breath Alcohol Ignition Interlock Device,簡稱BAIID),原本期間長達一年。不過,州議會通過修法之後,從2012年元旦開始,BAIID裝設期間降低到六個月。

BAIID是用來檢測駕駛人是否飲酒過量的裝置,直接裝在車輛內部。駕駛人在開車之前必須接受吐氣檢測;如果酒測值超過法律標準,引擎將無法發動,也就無法上路。即使引擎發動之後,還是會不定期要求駕駛人受測。如果拒絕受測,或是酒測值超過標準,這套系統將會記下酒測值,同時啟動警報器。除非駕駛人停車或再次通過酒測,警報才會解除。據統計,全美有15個州訂有酒駕初犯就要加裝BAIID的相關法律。在過去,只有酒駕累犯才會被法院判處加裝自鎖裝置,初犯者通常都只判處參加交通講習等較輕的處罰而已。

酒測自鎖裝置 有效減少酒駕車禍

自從規定酒駕初犯加裝BAIID後,亞利桑那州確實達到降低酒駕死亡車禍的目的。據統計,2006年全州發生的酒駕死亡案件約399件,到了2010年全州酒駕死亡案件則降低到210件。

亞利桑那州對於酒駕初犯的罰金至少1,250美元(約新台幣3萬7,000元),還有社區勞動服務、坐牢十天,肇事者要自付約120美元的BAIID安裝費,外加每個月大約80美元的月費。

酒駕初犯強制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這樣的罰則在各州當中屬於較重的。一般來說,全美多數州對於酒駕初犯,處罰方式大多為吊銷駕駛執照最多一年、罰款、坐牢以及接受戒酒輔導諮商等;對於酒駕累犯則會加重處罰,罰款金額、坐牢時間、吊銷駕照期間也可能大幅增加,有的州甚至會沒收肇事者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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