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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病假新制上路 取消全勤獎金致降薪應協商

2026/1/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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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日電)勞工請病假新制今天起上路,請病假1年未逾10天不得有不利處分、全勤獎金應按比例扣除,勞動部近日再釋出QA,強調雇主取消全勤獎金若致降薪應與勞工協商。

勞工病假制度變革,勞動部明訂,今天起勞工請病假只要1年內未超過10天,雇主不得有不利處分,若有全勤獎金也應按比例扣除,避免勞工因生病不敢請假,導致抱病上班發生憾事。

勞動部日前發布QA,說明所謂不利處分為何、扣除比例應計算等為勞雇雙方解惑,後續又搜集各界相關疑惑,包含病假半薪如何計算、可否取消全勤獎金等,再度更新QA為民眾釋疑。

Q:公司可否取消全勤獎金?

A:全勤獎金若是以勞工出勤狀況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性質,屬於工資範疇,雇主若要取消全勤獎金,如對勞工有不利益者,應與勞工重行協商合意。

但若調整是在工資總額不變前提下,雇主取消全勤獎金並提高本薪,在勞工工資總額不變下,像是原定月薪為全勤獎金新台幣3000元及本薪3萬元,而改為月薪3萬3000元,這是有利於勞工的變更,勞雇雙方對此變更如有爭議,可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處。

Q:公司的工資結構包含全勤獎金,應如何推算月薪制勞工病假的半薪?

A:依現行法規規定,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在計算月薪制勞工請病假半薪的「1日工資」是以請假當月的「月工資總額」推算。「1日工資」除了是用來作為請事、病假扣薪的基礎外,也是計算加班費及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的依據。而以勞工出勤狀況發給的「全勤獎金」,屬於工資,也應計入「月工資總額」來計算「1日工資」。

假設1名勞工月薪為3萬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請病假1日,當月全勤獎金實際發給金額為按請病假日數比例扣發100元後數額為2900元,雇主在計算勞工當月請病假扣發半薪時,應以月薪3萬2900元推算,得到勞工1日工資半數為548元(3萬元+2,900元)÷30×1/2,也就是請病假1日扣發工資548元、病假全勤獎金扣100元,當月薪資為3萬2352元(2900元+3萬元-548元)。

Q:公司每月定額的全勤獎金,扣減標準不是僅有病假,還包含遲到早退、曠職、事假等,或對於未全月在職的勞工不發給全勤獎金,是否能繼續依原規定辦理?

A:全勤獎金扣減標準若包含病假以外其他要件,其中針對病假的扣減標準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只能依照病假日數依比例扣發。

至於原約定的依照遲到早退及事假日(次)數扣減的標準,或對於未全月在職勞工不發給全勤獎金等仍可依原約定辦理;勞工如果對雇主扣發全勤獎金有疑問,雇主應舉證其扣發全勤獎金超過比例部分是基於病假以外其他規範,以減少爭議。

Q:公司病假給全薪,但勞工請病假者不發給全勤獎金,這情形是否屬於「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稱的「優於法令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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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全勤獎金扣發應依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約定者從其約定。

所謂「優於法令之約定」,是指雇主因勞工請病假扣發全勤獎金的計算方式優於按請病假日數比例計算,因此縱使雇主給予的病假為全薪,在扣發全勤獎金時,仍只能按勞工請病假日數比例計算,不得全數不發給。(編輯:張雅淨)1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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