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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意見發表會第1場 #中央社直播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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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意見發表會第1場 #中央社直播LIVE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意見發表會第1場
主持:李進勇主任委員
正方:葉宗洸
反方:曾文生
(備註:以上正反方代表人名單,各場次錄影日2日前可更換代表人)

主文: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 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理由書:
本提案為複決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有鑑於台電 核三廠二號機除役後,我國完全停止核電機組運轉及發 電,政府設定之 2025 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達 標,加以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光電弊案層出不窮、台 電連年虧損,需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我國缺乏自產能 源,高度仰賴進口,核電廠停機後,僅能以火力燃煤發 電填補缺口,違反淨零碳排減碳目標,亦不利能源自主 之國安考量。為維繫產業供電、民生用電平穩,基於地 理環境及國際政治情勢的風險評估,應保留一定程度可 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作為落實 2050 淨零排放之輔助 過渡能源。在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 下,應儘速恢復運轉供電並配合立法院 114 年 5 月 13 日三讀通過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規定,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故主張就「第三核能發 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 志。提案理由分述如下:
1.政府設定之 2025 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以達 標,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 我國於 2022 年 3 月正式公布「2050 淨零排放政策 路徑藍圖」,提供至 2050 年淨零之軌跡與行動路徑。
原定於 2025 年達成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目標訂為2025 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基準年(2005 年)再減少10%;並且達成太陽光電 2025 年累計設置 20GW、離岸 風電 2025 年累計設置 5.6GW。惟環境部已坦承 2025 年溫室氣體減排 10%難以達標,截至 2025 年 1 月為止, 我 國 太 陽 光 電 、 離 岸 風 電 累 計 設 置 分 別 僅14.3GW、2.9GW,政府的階段性能源轉型目標跳票。AI 時代產業用電需求遽升,台灣開發低碳、無碳新能源成 效不彰,不只難以落實 2050 淨零排放,更為產業經濟發展帶來困境。
2.光電弊案頻傳,高買低賣致使台電連年虧損 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再生能源政策,然而再生能 源弊案卻層出不窮,從農地濫用、圖利財團,到違規設置與補助申報造假,光電產業已成為政商利益的溫床。
在非核家園的能源轉型規劃下,發電成本最低且燃料價 格最穩定的核電被逐漸排除,取而代之的是躉購費率高昂的再生能源電力;台電日前公布 2024 年財報,稅前 虧損 411 億元,營運連續三年虧損,且台電評估今年恐將繼續虧損,主因就出在台電「購入電力」單價太高, 高買低賣使台電財務結構雪上加霜,電價在四年內五度調漲、國庫撥補台電 3,000 億元,仍無法挽救台電日益加重的財務負擔,整體虧損已達到 4,229 億元,若台電 財務持續惡化,台電將面臨資不抵債的破產窘境。
3.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強化台灣能源供 應韌性面對俄烏戰爭、新型核能技術發明等多重影響,近年來國際間重新檢視核能作為未來能源之可能性。歐盟 於 2022 年正式將核能列入投資永續性的綠色能源,明確肯認核能在減碳與能源安全上的角色;日本也逐步調 整立場,不僅在福島事件廢核後又重啟多座核電機組, 更計劃延役核電廠使用年限,甚至推動新一代核能技術,作為淨零排放的核心手段。
核能具備兩大關鍵優勢:穩定供電、低碳排放。相較太陽能、風電受天候限制、供電間歇不穩,核電能穩 定發電,是工業與民生用電不可或缺的基載電力能源。 台灣在全球地理環境與國際情勢的特殊性下,極度缺乏 自產能源卻高度仰賴進口,面臨中共對台經濟封鎖等極端情況之國安風險,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 設施,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4.第三核能發電廠經整體安全評估後繼續運轉,可作為輔 助過渡能源 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應對氣候變遷及國安風 險,應參考美、日、法、比利時等國,延長所有可延長 的核子反應器服役期之前例,依照現行法規我國核子反 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 年;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 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綜上所述,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作為落實2050 淨零排放之輔助過渡能源,在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 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下,第三核能發電廠應儘速繼續運 轉。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15 條第 2 項之規定,由立法院 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 後,繼續運轉」之複決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 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
三、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中華民國有投票權人以普通 、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 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一)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 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自 114 年 8 月 4 日起至 114 年 8 月16 日止。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以舉辦意見發表會為原則,如正反意見 支持代表欲以辯論會方式為之,應於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正反意見支持代表雙方同意時,以辯論會方式為 之。
(三)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時,應遵守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中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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