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意見發表會第4場 #中央社直播LIVE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意見發表會第4場
主持:吳容輝委員
正方:黃國昌
反方:吳亞昕
(備註:以上正反方代表人名單,各場次錄影日2日前可更換代表人)
主文: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理由書:
本提案為複決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有鑑於台電核三廠二號機除役後,我國完全停止核電機組運轉及發電,政府設定之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達標,加以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光電弊案層出不窮、台電連年虧損,需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我國缺乏自產能源,高度仰賴進口,核電廠停機後,僅能以火力燃煤發電填補缺口,違反淨零碳排減碳目標,亦不利能源自主之國安考量。為維繫產業供電、民生用電平穩,基於地理環境及國際政治情勢的風險評估,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作為落實2050淨零排放之輔助過渡能源。在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下,應儘速恢復運轉供電並配合立法院114年5月13日三讀通過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規定,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故主張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提案理由分述如下:
1.政府設定之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以達標,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我國於2022年3月正式公布「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提供至2050年淨零之軌跡與行動路徑。
原定於2025年達成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目標訂為2025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基準年(2005年)再減少10%;並且達成太陽光電2025年累計設置20GW、離岸風電2025年累計設置5.6GW。惟環境部已坦承2025年溫室氣體減排10%難以達標,截至2025年1月為止,我國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累計設置分別僅14.3GW、2.9GW,政府的階段性能源轉型目標跳票。AI時代產業用電需求遽升,台灣開發低碳、無碳新能源成效不彰,不只難以落實2050淨零排放,更為產業經濟發展帶來困境。
2.光電弊案頻傳,高買低賣致使台電連年虧損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再生能源政策,然而再生能源弊案卻層出不窮,從農地濫用、圖利財團,到違規設置與補助申報造假,光電產業已成為政商利益的溫床。
在非核家園的能源轉型規劃下,發電成本最低且燃料價格最穩定的核電被逐漸排除,取而代之的是躉購費率高昂的再生能源電力;台電日前公布2024年財報,稅前虧損411億元,營運連續三年虧損,且台電評估今年恐將繼續虧損,主因就出在台電「購入電力」單價太高,高買低賣使台電財務結構雪上加霜,電價在四年內五度調漲、國庫撥補台電3,000億元,仍無法挽救台電日益加重的財務負擔,整體虧損已達到4,229億元,若台電財務持續惡化,台電將面臨資不抵債的破產窘境。
3.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面對俄烏戰爭、新型核能技術發明等多重影響,近年來國際間重新檢視核能作為未來能源之可能性。歐盟於2022年正式將核能列入投資永續性的綠色能源,明確肯認核能在減碳與能源安全上的角色;日本也逐步調整立場,不僅在福島事件廢核後又重啟多座核電機組,更計劃延役核電廠使用年限,甚至推動新一代核能技術,作為淨零排放的核心手段。
核能具備兩大關鍵優勢:穩定供電、低碳排放。相較太陽能、風電受天候限制、供電間歇不穩,核電能穩定發電,是工業與民生用電不可或缺的基載電力能源。台灣在全球地理環境與國際情勢的特殊性下,極度缺乏自產能源卻高度仰賴進口,面臨中共對台經濟封鎖等極端情況之國安風險,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4.第三核能發電廠經整體安全評估後繼續運轉,可作為輔助過渡能源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應對氣候變遷及國安風險,應參考美、日、法、比利時等國,延長所有可延長的核子反應器服役期之前例,依照現行法規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綜上所述,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作為落實2050淨零排放之輔助過渡能源,在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下,第三核能發電廠應儘速繼續運轉。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由立法院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之複決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
三、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中華民國有投票權人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一)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自114年8月4日起至114年8月16日止。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以舉辦意見發表會為原則,如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欲以辯論會方式為之,應於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正反意見支持代表雙方同意時,以辯論會方式為之。
(三)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時,應遵守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台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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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吳容輝委員
正方:黃國昌
反方:吳亞昕
(備註:以上正反方代表人名單,各場次錄影日2日前可更換代表人)
主文: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理由書:
本提案為複決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有鑑於台電核三廠二號機除役後,我國完全停止核電機組運轉及發電,政府設定之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達標,加以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光電弊案層出不窮、台電連年虧損,需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我國缺乏自產能源,高度仰賴進口,核電廠停機後,僅能以火力燃煤發電填補缺口,違反淨零碳排減碳目標,亦不利能源自主之國安考量。為維繫產業供電、民生用電平穩,基於地理環境及國際政治情勢的風險評估,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作為落實2050淨零排放之輔助過渡能源。在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下,應儘速恢復運轉供電並配合立法院114年5月13日三讀通過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規定,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故主張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提案理由分述如下:
1.政府設定之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以達標,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我國於2022年3月正式公布「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提供至2050年淨零之軌跡與行動路徑。
原定於2025年達成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目標訂為2025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基準年(2005年)再減少10%;並且達成太陽光電2025年累計設置20GW、離岸風電2025年累計設置5.6GW。惟環境部已坦承2025年溫室氣體減排10%難以達標,截至2025年1月為止,我國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累計設置分別僅14.3GW、2.9GW,政府的階段性能源轉型目標跳票。AI時代產業用電需求遽升,台灣開發低碳、無碳新能源成效不彰,不只難以落實2050淨零排放,更為產業經濟發展帶來困境。
2.光電弊案頻傳,高買低賣致使台電連年虧損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再生能源政策,然而再生能源弊案卻層出不窮,從農地濫用、圖利財團,到違規設置與補助申報造假,光電產業已成為政商利益的溫床。
在非核家園的能源轉型規劃下,發電成本最低且燃料價格最穩定的核電被逐漸排除,取而代之的是躉購費率高昂的再生能源電力;台電日前公布2024年財報,稅前虧損411億元,營運連續三年虧損,且台電評估今年恐將繼續虧損,主因就出在台電「購入電力」單價太高,高買低賣使台電財務結構雪上加霜,電價在四年內五度調漲、國庫撥補台電3,000億元,仍無法挽救台電日益加重的財務負擔,整體虧損已達到4,229億元,若台電財務持續惡化,台電將面臨資不抵債的破產窘境。
3.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面對俄烏戰爭、新型核能技術發明等多重影響,近年來國際間重新檢視核能作為未來能源之可能性。歐盟於2022年正式將核能列入投資永續性的綠色能源,明確肯認核能在減碳與能源安全上的角色;日本也逐步調整立場,不僅在福島事件廢核後又重啟多座核電機組,更計劃延役核電廠使用年限,甚至推動新一代核能技術,作為淨零排放的核心手段。
核能具備兩大關鍵優勢:穩定供電、低碳排放。相較太陽能、風電受天候限制、供電間歇不穩,核電能穩定發電,是工業與民生用電不可或缺的基載電力能源。台灣在全球地理環境與國際情勢的特殊性下,極度缺乏自產能源卻高度仰賴進口,面臨中共對台經濟封鎖等極端情況之國安風險,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4.第三核能發電廠經整體安全評估後繼續運轉,可作為輔助過渡能源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應對氣候變遷及國安風險,應參考美、日、法、比利時等國,延長所有可延長的核子反應器服役期之前例,依照現行法規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綜上所述,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作為落實2050淨零排放之輔助過渡能源,在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下,第三核能發電廠應儘速繼續運轉。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由立法院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之複決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
三、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中華民國有投票權人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一)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自114年8月4日起至114年8月16日止。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以舉辦意見發表會為原則,如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欲以辯論會方式為之,應於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正反意見支持代表雙方同意時,以辯論會方式為之。
(三)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時,應遵守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台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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