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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開發 須做安全評估

2015/1/19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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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9日電)經濟部去年公告19項地質敏感區。地調所今天說,地質敏感區被納入區域計畫法體系中條件開發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開發須做地質安全評估,並非限制開發的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針對地質法的土地開發行為,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解釋,依相關法令規定必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有基礎構造施作的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此外,依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的書圖文件,應由依法登記執業的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建築師辦理及簽證的土地開發行為。

地調所表示,依地質法規定,地質敏感區範圍內的土地開發行為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調查及評估結果應納入為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書圖文件的一部分,再由土地開發行為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循審查程序或作業方式一併辦理審查。10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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