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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當銷售 研擬連帶罰理專

2017/5/8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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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 8日電)為解決金融三業監理不一致以及監理裁處等問題,金管會委外進行一行為一罰相關研究,研擬當銀行違法時,不只要處罰銀行,也會連帶處罰理專等行為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李瑞倉去年底就任以來,秉持金融監理應該抓大放小,大事嚴懲,研議推動「一行為一罰」相關措施。

金管會表示,「一行為一罰」研究由銀行局委託學者進行研究,預計 6月提出研究結果,屆時才會知道是否涉及修法。目前行政罰法雖規定一行為一罰,但金融領域中要如何認定一行為則較複雜,如銀行一條龍銷售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目前被當成一個行為裁罰,未來可能朝向KYP(瞭解商品)、KYC(瞭解客戶)、銷售等各種階段分別開罰。

官員透露,一行為一罰的金融監理委外研究,希望解決目前銀行、保險、證券金融三業處罰不一致的情況,若不當銷售時,不只處罰銀行,也要連帶處罰行為人。

官員指出,委外研究將參考國外經驗,當銀行不當銷售時,不只處罰銀行,也要處罰行為人,如理專是否因為業績壓力,還是主管或哪個部門出了問題,也要一起追究。

若銀行有重大缺失時,目前金管會的作法都是處罰銀行,至於內部人員的疏失則由銀行自行檢討,立委認為,由銀行自行檢討內部人員,最後恐怕就像搓湯圓搓掉了。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質疑,金管會未來若要罰理專,理專可以先離職跑掉,金管會應該罰銀行,由銀行自行去追償。

金管會副主委鄭貞茂表示,當事人若有違法事實時,就算事後離職也不能免責。

目前金融監理不一致的情況包含,證券業若違反規定時的處罰,通常是限制業務,而不是罰錢;儘管保險局依法裁罰,但保險業者常抱怨大多是因小過失被罰錢;銀行業若涉及重大違規時,最重罰1000萬元,立委則是希望罰鍰無上限。1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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