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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民間興辦社會住宅 國產署租金大優惠

2017/7/10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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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0日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民間業者有意興辦社會住宅、並出租給經濟與社會弱勢族群,需用公有土地時,最優惠可享等同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租金,地上權權利金也僅公告現值的1成。

國產署副署長邊子樹表示,為鼓勵民間業者興辦社會住宅,提供社會弱勢族群承租,財政部配合內政部修正發布「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回溯自106年1月11日起,有意興辦社會住宅並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民間業者,如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可享有最優惠的租金及地上權權利金。

邊子樹解釋,民間業者需用公有土地興辦社會住宅時,若採設定地上權方式,權利金僅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的1成,相較於一般設定地上權案,權利金底價為土地查估市價的3成至7成,優惠非常多。

此外,民間業者租用公有地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可享有年租金優惠;若租用公有建築物,租金也有優惠,但以出租給經濟弱勢者的比率多寡,而有不同優惠幅度,租給越多經濟弱勢者,租金優惠越多。

邊子樹說明,該社會住宅提供30%比率給社會弱勢族群,地租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的2.5%計收;30%至40%,地租優惠至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的2%;40%至70%者,地租優惠至地租優惠至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的1.5%。若提供70%以上供社會弱勢租用,地租依地價稅計收,只要繳1%。

至於使用公有建築物營運社會住宅,其租金優惠比率相同,提供70%以上供社會弱勢租用,其租金也依應繳納的房屋稅計收。

國產署表示,為促進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多元管道,並結合社會結構轉型之公共設施調整與多目標使用可能性,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使用,不侷限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且可依優惠辦法規定享有最大租金及地上權權利金優惠。10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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