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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攤商納管課稅挑戰高 目前捉大放小

2017/10/2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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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1日電)夜市是台灣特色,也隱含龐大商機,但如何將這類地下經濟導入正常經濟體制是政府任務,也充滿兩難。目前做法多是「捉大放小」,與相關單位協同合作,積極納管。

據財政部賦稅署公布的全台知名夜市營業稅課徵情形統計表,全台25大夜市2016年申報營業稅達新台幣2億1720萬元,推估這25個主要夜市年營業額上看200億元。其中台中市逢甲夜市申報營業稅9345萬元,估年營業額超過90億元。

今周刊調查,2014年逢甲夜市產值達109億元,高於台中市大遠百百貨一年營業額,與賦稅署營業稅申報資料相比也有相當落差,代表許多夜市攤商未如實繳稅。賦稅署官員說,有些流動攤販難列管,營業稅申報課稅金額一定偏低。

官員表示,夜市攤商主要有3類,一類是有固定店面商家,一類是有發證的固定攤販,這兩類國稅局都能課到稅,但流動攤販類似打游擊,今天在某夜市擺攤,明天在另一個夜市做生意,列管不易,很難課到稅,這種情況在台南市夜市尤其普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曾跟我們反映過這個問題」,官員說,台南夜市有獨特營業時間,各夜市營業時間不同,但夜市攤商其實很多是同一批。這部分已請地方政府協助,希望能納管,並輔導月營收達一定標準的攤商辦理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中央通訊社記者詢問,是否可能納管全台夜市攤商並課稅?官員說,「其實很難」。全國目前有稅籍登記的夜市攤販約2萬多家,規模大到開立統一發票的夜市攤商不多,大都是月營收20萬元以下小規模營業人,採查定課徵1%營業稅。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2013年攤販經營概況調查,攤販業主及無酬家屬工作者每人每月利潤平均約3萬2092元,受僱員工每月薪資更低到1萬9965元。夜市攤商雖只是全台攤販一部分,但從數據中也可窺知,大部分夜市攤商利潤其實相當有限。

財政部日前推出稅改方案,大幅提高綜合所得稅3大扣除額,單薪上班族年所得總額在38.8萬元以下將可免申報所得稅。有的攤商一年獲利恐怕也與這數字相去不遠,強制全數納管課稅,不僅增加稽徵成本,也可能會招致「不苦民所苦」的批評。

財政部長許虞哲日前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備詢時表示,規模大的夜市卻繳稅很少,確實不合理;夜市類的地下經濟,財政部做法是「捉大放小」,未來會持續輔導夜市攤商人氣名店開立統一發票。10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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