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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保障型保險 金管會:責任準備金利率加碼

2017/11/30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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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30日電)為鼓勵壽險業者銷售保障型保險,金管會宣布,保障型保險民國107年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得額外最高加碼1碼,將可讓業者設計這類商品更有競爭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公布107年壽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新台幣、美元、澳幣、歐元及人民幣等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維持106年責任準備金利率水準。

同時,明定除政策性保險商品如小額終老保險及微型保險外,107年起簽發不含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未達95歲祝壽保險金等身故保險商品、癌症及保障期間30年以內的健康保險等特定保障型保險商品,得以對應107年各幣別適用的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額外加碼,並以1碼、0.25%為限。

責任準備金為壽險公司收取保費後,為因應未來給付、解約等各項支出所需提列的金額。當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愈低、保險公司為未來支出所需提列的金額也愈高,相對地更可能將部分成本轉嫁至消費者,保費也會因此提高。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保障型保險商品責任準備金利率的額外加碼,讓業者設計的商品會比較有競爭力,可引導壽險業者分散銷售保險商品類型,及鼓勵保險業多設計保障型保險商品,提高民眾保險保障。

根據金管會統計,今年前9月壽險業新契約保費收入為新台幣9473億元,其中,保障型商品占比為13%,明顯低於儲蓄型的56%、投資型的31%。

另外,明年壽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首度對壽險商品脫退率進行監理,明定壽險業者於107年起,應追蹤前5大主力保險商品銷售後的7年內脫退率經驗資料,如偏離程度超過14%須重新計算負債存續期間後,有增提準備金需要者,應提報責任準備金補強計畫。

且保險商品銷售3年內繼續率如果低於70%,壽險業者應先提報合理性說明及相關改善措施到金管會,必要時金管會可依保險法第149條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善。1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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