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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受益人不符國際要求 經部:需考量可行性

2018/4/19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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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19日電)立委黃國昌今天質疑,公司法新增實質受益人條款只規定申報到第一層,不符國際洗錢防制評鑑標準;經濟部表示,評鑑除法規外,也會評估實施情形,業界反應一次到位有困難,才折衷採目前院版草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黃國昌質詢時表示,本次公司法修法其中一項大目標,是為通過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今年將進行的第三輪相互評鑑,但目前行政院版草案中,針對實質受益人申報只規定揭露到第一層,根本不符合國際要求揭露到第二、第三層的標準。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坦言,目前草案規定的確是只到第一層,但考量國內企業界反應,若一次到位,實際操作上會有困難,為使法制作業規定能確實被執行,才做此調整。

按照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公司應於每月15日前,將實質受益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的資訊平台,但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不適用。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先前曾說明,考量台灣公司規模大小不一,實質受益人條款採最低標準,將來會逐步提高,可能會排除已有相關機制管理的公發公司,或是低洗錢風險的國營事業等。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會後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APG評鑑中有40項指標,法務部也有洗錢防制法,公司法中的洗錢防制相關條款只是其中一部分,且除法規制定外,評鑑也會考量實際施行狀況,因此也必須考量國內環境是否可做到。

至於後續是否會視情況提高標準?李鎂表示,經濟部會持續與法務部討論。(編輯:李信寬)10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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