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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條款三讀 經部:通案設計

2018/7/6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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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6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被稱為SOGO條款的第9條條文是外界關注焦點之一,對此經濟部表示,公司法是為通案設計,絕對是站在公正立場修法,適用所有公司。

公司法第9條原規定,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三讀通過條文則修正為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罪,經裁判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登記。

由於經濟部曾在民國99年依第9條規定撤銷太流公司6次變更登記,使遠東集團對太平洋崇光SOGO百貨持股歸零,遠東集團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後,最高行政法院宣判經濟部敗訴,遠東集團成為SOGO最大股東;不過,前太流負責人李恆隆揚言再提出撤銷申請,引發外界關注。

對此,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SOGO案與公司登記相關訴訟都已有法院判決,且屬個案,而公司法修法需適用所有通案,因此絕對是站在最公正立場進行修法工作,不是為了個案修正。

而在修法過程中曾討論過此項條文是否要溯及舊案,王美花表示,事實上溯及既往在法條中也是相當少見情形,最後結果並未納入這樣的文字,因此就法律原則來說,此項條文不會溯及舊案。

王美花也說,修正前條文中關於偽造文書的定義原就採廣義,經過這次修法,在通案上的認定應該沒有太大差異。

此外,由於修正條文刪除檢察機關通知的文字,王美花表示,將與法務部討論是否建立跨部會通報機制,以便相關承辦人員作業;依職權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部分,則是由經濟部承辦人員去了解是否有影響公司登記的事實存在,與過去作業方式相比並無太大改變。(編輯:林沂鋒)10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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