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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期貨商品移轉 不須課徵期交稅

2019/8/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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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8日電)為完備相關規定,避免實務爭議,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說明,企業合併後,其存續公司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原公司持有的期貨商品,不屬於買賣行為,不須課徵期交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向中央社記者說明,在公司(含本國及外國公司)合併情形中,合併後的存續公司或新設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須概括承受原本公司的權利義務,範圍包括原公司持有的有價證券或期貨商品。

賦稅署官員舉例,假設A、B兩間公司合併,之後以B公司名義存續或新設立C公司,在這種情形下,原本A公司持有的有價證券、期貨商品將變成由B公司或C公司持有;對於上述移轉過程是否涉及課稅,先前只有解釋令明訂有價證券移轉,不屬證交稅課徵範圍,但期貨商品部分則沒有明文規定。

賦稅署官員說,為完備相關規定,避免實務爭議,有利企業遵循,因此在7日發布解釋令說明,上述公司合併情形,涉及的期貨商品移轉,也可比照有價證券移轉免課證交稅原則,一樣不視為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解釋令從7日發布起生效。(編輯:張均懋)1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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