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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放券商向海外子公司買賣債券

2019/10/31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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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31日電)金管會今天公布,將開放證券商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建立作業程序後,可授權經理部門向海外關係企業買賣外國債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但買賣總額不得超過券商淨值的20%,共有13家券商將受惠。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表示,為提升證券商業務經營彈性,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相關修正草案於明天起預告60天後,最快2020年正式上路。

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這次修正管理規則是因為券商反映,過去若有客戶或自身要投資海外債券的需求,只能向國外券商買,金管會研議後開放,券商未來就可以透過海外子公司作買賣,增加交易彈性。

證期局指出,主要有2大開放項目,首先,准許券商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建立作業程序後,可以與海外關係企業交易、買賣外國債券或衍生性商品。

張振山指出,例如某一證券公司客戶想要一檔香港債券,過去只能向香港券商購買,未來就可以跟這家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買。

再者,為增加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的避險操作彈性,開放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的避險操作,可比照認購售權證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且在避險投資時,不受持有關係人發行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成本總額限制。

不過,張振山指出,開放的海外券商關係企業,需符合2大條件,第一,海外子公司必須是位於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簽署會員地,張振山指出,目前券商海外子公司大多在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泰國及越南等,都符合規定。

第二,券商持有單一海外關係企業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以及持有任一企業所發行的有價證券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券商淨值的20%。

證期局統計,目前共有13家券商都有海外關係企業,包括元大證券、凱基證券、富邦證券、群益金鼎證券等券商,都將受惠此次新規定。

舉例來說,以元大證券淨值新台幣984餘億元計算,未來修法後,與海外子公司買外國債券及衍生性商品,總金額不得超過淨值20%,也就是不得超過196.8億元。(編輯:張均懋)1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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