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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同涉及鄭文逸炒作大同案 林宏信:不影響股臨會

2020/8/24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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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4日電)大同公司表示,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證實台商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案,資金也有來自中資任國龍,所借用人頭帳戶包括欣同及新大同公司;欣同代表人林宏信表示,不影響股臨會召集。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決鄭文逸有期徒刑13年6月。

大同公司表示,台商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做出判決,鄭文逸為大同公司股東欣同、新大同兩公司實質控制人,感謝台北地方法院作出明確裁判,對中資來台違法投資炒股者當頭棒喝。

大同認為,判決證實被告鄭文逸所借用的56個人頭帳戶,其中包括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其負責人在起訴書中均作證坦承,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都是鄭文逸所投資及實質控制的公司,資金也有來自中資任國龍,更證明大同公司於6月30日股東會對違法投資股東所為處置的合法性、必要性與正當性。

大同表示,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只是非法中資問題冰山一角,中資覬覦大同且違法投資的事證明確。籲請經濟部、投審會、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正視陸資違法投資大同事實,儘速依權責對違法投資大同者為必要之行政處分。

欣同投資顧問公司董事長林宏信今天接受中央社電話採訪時表示,大同公司根本是「胡說八道」,事實會證明一切,法院判決的結果不影響大同股東臨時會的召集,也不會影響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股東權的行使,針對法院的判決絕不是大同公司說怎樣就是怎樣。

林宏信強調,此次召集大同股東臨時會,以及股東表決權、投票權的行使,都將遵照主管機關、法院的指示辦理。

他指出,相信鄭文逸應該會向法院提起上訴,證明他的清白。(編輯:張良知)10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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