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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年限 立院法制局主張無期限

2021/6/29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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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9日電)立法院法制局本月提出「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時效相關問題評析」,主張如果因可歸責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情形,理當溢繳多久就退多久,建議維持現行法規定,退還稅款的期間沒有限制。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已於5月12日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逃漏稅罰金從現行新台幣6萬元以下,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但仍有包括第28條條文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規定未獲共識保留,草案送出財政委員會,院會討論前須黨團協商。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另外,「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解讀現行規定,如因政府錯誤所致,退還稅款的期間沒有限制。

行政院這次提出修法,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人民公法上的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規定,主張錯誤溢繳稅款的申請退還期間以「10年」為限。

不過,立法院法制局研究認為,對納稅義務人造成不利後果,質疑是倒退之舉。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主張,如果因可歸責政府機關的錯誤,致誤繳或溢繳稅款者,似不應由人民承擔期限之不利益,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如果溢繳稅款屬於政府不當得利,理當溢繳多久就退多久,建議仍應維持現行法規定,才是公允衡平。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曾銘宗今天受訪表示,如果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的情形,他支持維持現行法規定,退還稅款的期間沒有限制。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等人所提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則是主張,不區分溢繳稅款是因納稅義務人或政府機關錯誤所致,申請稅款退還期間均為「15年」,並增訂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開規定。(編輯:張均懋)1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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