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機車汽燃費逾期不繳納開罰

2016/3/20 11:40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台北20日電)102年機車免換行照後,機車的汽車燃料使用費改為每年7月徵收,台北區監理所表示,「未於102年開徵期且逾雙掛號限繳日期103年5月31日繳納機車汽燃費」或「未於103年開徵期且逾雙掛號限繳日期104年3月2日繳納機車汽燃費」者的罰鍰處分書已寄發。

台北區監理所表示,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規定,機車之汽燃費逾繳納期限未滿1個月處新台幣300元罰鍰,逾繳納期限1個月以上處新臺幣600元罰鍰。

「未於102年開徵期且逾雙掛號限繳日期103年5月31日繳納機車汽燃費」或「未於103年開徵期且逾雙掛號限繳日期104年3月2日繳納機車汽燃費」者之罰鍰處分書日前已寄發。

105年4月30日前可持處分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OK等超商或全國各地金融機構、郵局繳納。105年5月1日以後只能在全國各金融機構或監理所站臨櫃繳納。

台北區監理所指出,自102年實施免換行照政策,機車汽燃費比照汽車於7月開徵,經多重管道宣導及平信、郵簡、雙掛號通知,考量政策實施之過渡期,為減輕機車所有人名下多部機車、多筆欠費遭處多次罰鍰之負擔,特別將列於同1張催繳通知書內之欠費年度或車輛,合併處以1次罰鍰。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