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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澳拆舊電廠變環差審查 立委質疑

2018/3/19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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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9日電)深澳燃煤電廠因在2010年曾動工過,所以環保署認定其可進行環差審查,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天拿出台電執行進度紀錄,批評所謂動工僅是拆除舊電廠,「這就算電廠有動工嗎」?

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日前在環評委員針對「審核修正通過」及「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投票平手下,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修正通過一票,讓全案通過環評,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邀請相關機關對此案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黃國昌針對深澳燃煤電廠一開始就以環差案申請提出質疑,黃國昌指出,環保署以台電在2010年曾經動工過為由,認定深澳電廠不需申請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僅需進行環境差異分析,但根據台電的執行進度紀錄,除了開工日期不一致、記載前後矛盾外,所謂的動工也只是將舊電廠拆除,「你們認為這個就是有動工嗎」,從實際觀點來看,深澳電廠根本沒有進行實際工程。

黃國昌也指出,依照行政程序法123條第四項「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深澳燃煤電廠環評在2006年通過,細懸浮微粒(PM2.5)是最近才納入空氣品質標準,整個規範狀態已經不一樣,「為什麼不動用行政程序法來廢止」?

詹順貴表示,符合行政程序法123條第四項是可以廢止的,但是要考量兩要件,第一是公益必須經過比較,第二是若要廢止,委員應該呼籲經濟部去廢止開發許可,「不應該由小小一個環保署來負擔這個賠償責任」。

根據環評法相關規定,「開發單位在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由於深澳電廠在2007年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且在2010年4月時有開發行為,因此環保署認定其不需進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環境差異分析是針對取得環評許可的開發單位,就其變更部分,針對其變更項目是否有相較原案有加重影響,並就變更項目可要求重做環評,但若是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就要針對整體開發內容考量環境變化,「重做環評」選項是就整體開發案去做規範。(編輯:張銘坤)1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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