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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網傳假訊息擾生活必需品價格加重處罰

2019/11/13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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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3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資訊,意圖影響農產品、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品等交易價格,得加重其刑至1/2;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第251條及313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等官員列席備詢。

日前發生的衛生紙之亂、麻豆文旦不實報導等社會事件,引來熱議;根據行政院、司法院版的提案說明指出,鑑於飲食物品以外,諸如涉及國民健康與衛生等的生活必需用品,若供應遭人為操縱,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的發展,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有擴大保護的必要。

提案說明也指出,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發送涉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的不實訊息,該不實消息對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的損害,較一般散播方式所生影響更大,因此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現行刑法第251條第3項條文規定,意圖影響「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的飲食物品;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的物品」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今天初審通過條文,增加「經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用品」也適用刑法第251條條文的規定;此外也增訂第4項條文,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訊息,意圖影響農產品、工業必需的物品、經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品等交易價格,得加重其刑至1/2,即最重可處3年徒刑及30萬元罰金。

至於修正刑法第313條條文部分,初審通過條文為,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此罪者,得加重其刑至1/2,即最重可處3年徒刑及30萬元罰金。(編輯:林興盟)1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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