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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邊境管制難相見 伴侶盟籲跨國同婚法制化

2020/11/12 14:40(11/12 16: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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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實習記者陳奕安台北12日電)跨國同婚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部分伴侶無法締結婚約,疫情發生後,許多跨國同性伴侶因簽證等因素不得相見,伴侶盟今天籲政府函釋讓跨國同婚儘速合法。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國家婦女館舉辦記者會,公布「跨國同婚-當愛跨越國界,婚姻還沒平權」網站,目前網站已上傳5篇口述訪談專題報導、4個司法訴訟個案進度、跨國同婚一國四制的解套策略,盼更多人了解跨國同婚面臨的困境。

台灣雖然已經是同婚合法的國家,但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婚姻成立需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因此一對同性伴侶中若有一方的國家不允許同性婚姻,該對同性伴侶就不得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不能結婚等同不能長期留在台灣,因此不少跨國同性伴侶會尋求各種方式延長居留台灣的時間。

中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教授陳美華說,口述訪談資料顯示,許多跨國伴侶因無法結婚,只能以短期停留簽證在台灣居留,有的外籍人士會使用醫美簽證換取短暫來台15天或是使用觀光簽證等,但等期限一到,跨國同性伴侶就必須再次出境,屢次出境作業不僅對經濟弱勢的伴侶造成沉重負擔,也連帶使得跨國關係更難維持。

跨國同婚平權聯盟共同發起人賴凱俐舉例,台菲同性伴侶Leo與John是另一個樣態案例,John是菲律賓移工,明年工作期滿12年,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不得再工作、只能回菲律賓,由於John學歷不夠,無法申請來台讀書,加上家庭經濟壓力不可能停止工作,Leo目前也沒有投資移民菲律賓的能力與打算,因此兩人若希望可以在台共居,唯一機會就是台灣開放跨國同婚。

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指出,在武漢肺炎(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爆發以後,許多持觀光簽與打工度假簽的跨國伴侶因為簽證到期被迫出境,至今無法再入境團聚,每個案例都突顯跨國同婚的迫切性。

伴侶盟常務理事潘天慶建議行政機關可以透過函釋,解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所稱的「公序良俗」,應包括締結同性婚姻的基本人權價值,並以第8條排除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的適用,先讓跨國同婚在實務上有明確依據,若擔心法律安定性,可日後再提出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

潘天慶指出,2018年歐洲人權法院就判決,即便羅馬尼亞沒有通過同性婚姻,羅馬尼亞政府也不可以拒絕歐盟公民的非歐盟外籍同性伴侶在羅馬尼亞的依親居留權利,香港終審法院在2018年也判決,入境處不得拒絕發給已經在第三地合法結婚的外籍同性伴侶受養人簽證等。(編輯:管中維)1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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