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立院三讀 強化台灣船員權益

2014/5/30 23:31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李明宗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船員法部分條文,強化保障台灣船員權益,並明定須取得許可後才能聘用外國籍船員。

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潘維剛日前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表示,為與國際公約規定接軌,確保中華民國船員及實習生權益,並因應實務作業需要而提案修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且外國籍實習生實習人數比率,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訂定,違反者依情節輕重,停止申請僱用外國籍船員3個月到5年。

為保障船員權益,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船員報酬包含薪津及特別獎金,雇用人不得預扣船員報酬作為賠償費用,如違反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停航。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延長雇用人在船員非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得停止醫療費用負擔期限,從3個月延長到16週,如違反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停航。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列海洋巡防機關艦艇,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不適用船員法規定。1030530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