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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法律 中央地方不同調

2014/8/7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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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7日電)高雄氣爆,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今天轉述,高雄市副市長劉世芳在行政院會提及,傾向引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出代位求償。

不過,行政院日前對於代位求償引用的是國賠法,與高雄市府明顯不同。

台灣過去有許多縣市有代位求償,代位求償可以依據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或國家賠償法,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處理。

高雄市政府傾向引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出代位求償,不過,孫立群日前對外表示,高雄市訂有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發生氣爆符合國賠要件,依據國賠法第3條規定,高雄市政府有代位求償的義務;行政院引用的是國賠法。

至於該引用哪一項法律,法務部次長吳陳鐶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國賠構成條件必須是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者怠於執行職務,另外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則是因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傷,可請求國家補償。

吳陳鐶表示,2種法律構成要件不一,在法律競合上,仍需由受災民眾自行提出,且只能選擇1種法律。

至於高雄氣爆是否符合國賠?吳陳鐶表示,具體個案狀況要看事實調查以後才能加以判斷,他現在無法說可以請求或不能請求國家賠償。

孫立群也說,高雄市訂有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如果違反自治條例第39條規定,就符合國賠要件,要件要先成立,至於要件能否成立要等檢調與司法判決。10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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