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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見退回修改 選委會:依規定

2014/10/12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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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2日電)民進黨台中市長參選人林佳龍質疑所送政見遭選委會退回修改,恐違反程序之虞。台中市選委會表示,所有程序皆依規定執行,並無疑慮。

台中市選委會代理主任委員曹美良表示,所有參選人在登記時必須繳交政見內容,先由監察小組初審後,再依據選舉委員會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1款規定,在監察小組委員會中討論候選人政見稿的審查事項;並依據台中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決的事項」,由委員會議決議。

另外,對於林佳龍政見,經過充分後討論,委員會議已做出三項共識,第一,「根據民調,施政滿意度低」並不是政見,政見應該是要為這個城市、市民做出甚麼目標。

第二,政見違反選罷法第55條第三款「觸犯其他刑事法律之罪」,例如妨害名譽,因此依據47條第5項通知參選人來修改。第三,根據選罷法第53條規訂,選前10日不得公布民意調查資料,所以此政見一刊登在所有的選舉期間都會存在,所以請參選人做出修正。

曹美良強調,審議事項絕對是依照程序且根據法規,絕無翻案之事,而委員會則是由各政黨人士組成,並採共識決,沒有任何人可以主導會議做出決定。

林佳龍競選總部今天公布台中市選舉委員會9日來函,要求林佳龍於3日內需修改送交政見稿內容,否則將依法不予刊登。

林佳龍競選總部發言人何欣純說,總部拒絕更改政見內容,倘若台中市選舉委員會擅自修改林佳龍的政見,將創下惡例,呼籲身兼選委會主委的台中市副市長蔡炳坤亡羊補牢,別為了試圖挽救選情,犯下戒嚴時代才有的「言論事前審查」惡行,毀壞民主制度。10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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