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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擴充憲法保障基本人權

2015/5/18 21:05(5/18 22:1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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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8日電)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天初審將勞動權、環境權納為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並明訂國家應致力消除因性傾向受到的歧視與不利益。不過相關修法送院會處理前,還需先經過朝野協商。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日前舉行10場修憲公聽會,今天首度舉行審查會,討論「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相關修憲條文。上午先宣讀28個版本的修憲提案條文,下午才進入提案說明、逐條討論。

委員會一直開到晚間7時許,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草案依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鄭麗君的提案為主,加入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貴敏、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修正動議,一併送院會朝野協商。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草案明訂,任何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消除所有因性別、性傾向、宗教、族群等而受到的歧視或不利益。

同一條文也將勞動權、環境權納入保障,勞動者有組織工會、進行團體協商及集體爭意之權利,國家應予保障。人民享有健康、安全生活環境之權利。國家有維護自然生態及環境永續發展之義務。

初審條文並將媒體近用權納入保障,規定人民有知的權利、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自由。國家應依法確保傳播媒體的多元性及頻道資源合理分配使用。

其他列為今天討論範圍的憲法本文、增修條文修正草案,也都併案送交朝野協商。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修憲須經立委1/4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修憲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通過。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修憲委員會委員人數須立委總額1/3加1人,由各黨團依席次比例分配,並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委員會決議須有委員1/3出席、出席委員1/2同意後,才送院會處理。10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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