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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

2015/11/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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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2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訂定4大租稅優惠提高金融合併誘因,包括免徵證交稅、商譽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等。

為了簡化合併程序、提供租稅優惠,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財政委員會下午通過以行政院版草案為主的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法參考企業併購法相關的租稅優惠措施,初審條文規定,金融機構若因合併而移轉的股票免徵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都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合併而產生的商譽,申報所得稅的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土地增值稅記存的範圍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擴大為消滅機構所擁有的土地。

初審條文也使合併對價多元化,修正續存機構或新設機構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的對價,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新股的股份外,也可以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的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支付消滅機構股東的對價。

此外,初審條文也增訂金融機構合併可以對抗債權人的方式。例如對債權人提供相當的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的信託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出,過去如果債權人包含存款人、債券持有人等30天內對金融合併有異議,金融合併可能就要先停止,處理債權人權利後才能繼續;但修法後,只要併購者能夠提出清償方式、清償信託,確定能保障債權人權益,就可繼續合併。10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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