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政府修法 患精神疾病不得任用為警察

2016/3/10 17:24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0日電)行政院人事總處提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新增罹患精神疾病或是身心狀態違常的人不能任用為警察的條款。

行政院人事總處在今天的考試院院會中報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的內容,這個草案版本已在103年9月送至立法院,不過因為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的關係,行政院必須在第九屆立委上任之後重新請考試院會銜後再送到立法院。

根據修正草案內容,新增「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兩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的人不能任用為警察。

考試院的建議文字則是「經過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的人不能任用為警察。

草案說明中指出,警察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因此有異於一般公務員的考量,警察如果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若任用為帶槍執法的警察人員,會造成社會大眾不安,因此任用資格應該比一般公務員更嚴格和審慎。1050310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