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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國銘違反公職利益迴避 監院通過彈劾

2016/5/27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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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7日電)彰化市前市長溫國銘觸犯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監察委員江綺雯、林雅鋒依法提案彈劾,經彈劾審查會議決通過彈劾移送懲戒。

監委表示,溫國銘於98年間彰化市長任內,將登記配偶名下房地,以假買賣方式,借名登記友人名下,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政管理的正確性,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其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判決有罪確定,並於104年6月16日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

監委認為,溫國銘的違法行為雖非屬執行職務行為,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核屬情節重大,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符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之應受懲戒事由,並有懲戒必要。

溫國銘被彈劾事由還包括在彰化市長任內,辦理「彰化市阿夷里鐵道閒置空地綠美化工程」、「彰化縣彰化市建寶里建寶街與介壽南街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配合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監察院依同法第16條規定,分別裁處5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在案。

監委認為,溫國銘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利害事件,應行迴避等相關法令規定,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符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之應受懲戒事由,並有懲戒必要。

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今天議決通過彈劾,將溫國銘移送懲戒。10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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