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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農民自耕未成立公司免徵營所稅

2016/7/4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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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4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47條之1條文草案,明訂農場、農業合作社在未成立公司前,銷售生產的蛋、稻米、蔬果及牛奶等初級農產品的所得,免徵營所稅。

台灣農業轉型中,青農成新勢力,部份農場因擴大規模需聘外勞,卻可能因公司化要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目前自力耕作與家庭農場被視為所得與成本一樣多,故無盈餘,免課綜合所得稅。

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47條之1條文草案,明訂農民依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的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施行期間為本法公布施行後5年止,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經濟委員會民進黨召委林岱樺今天受訪表示,財政部與農委會對於農民自力耕作有不同解釋,當農場到一定規模時,財政部可能會認定為公司要課稅,但農委會則認為還是處於免稅的初級農業,修法是為避免模糊地帶。

林岱樺說,若農民一直從事初級農業,希望不管未來的經營方式為何,在還沒有成立公司前都可免營所稅。

她指出,農業初級生產風險高,有必要保護弱勢的初級生產的農民,並鼓勵朝向規模大的方向;若沒有這規定,當規模擴張到一定時就開始課稅,那農民會覺得乾脆回到小規模就好,這樣的話,根本不可能壯大。

林岱樺日前認為,農業正值轉型,一旦規模要擴大,就有可能從現況的實質免稅,因為公司化而變成要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利農業轉型,所以她主張初級農產品全免課稅。1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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