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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利益迴避法規 林全盼統一規範

2017/7/17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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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7日電)公務員利益迴避相關規範散見在多項法律,行政院長林全盼統一規範。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將盤點各部會意見,如將政府採購法的部分規定,納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中。

公務員利益迴避相關規範散見在多項法律,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公務員服務法等,林全下午召集法務部、工程會等相關機關,盤點公務人員利益回避相關法規。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會後表示,林全認為目前有多項法令規範公務員利益迴避,希望了解各機關有沒有適用法令上的問題,不要各種法律卡來卡去,並儘量統合在利衝法中,不要因為過度防弊而阻礙興利。

陳明堂說明,像是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機關負責承辦、監辦採購的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向原機關接洽採購業務,且採購事項若涉及本人或三等親內的親戚應迴避。工程會曾函釋規範對象包括機關的主官,但限制範圍變得太大,違反立法本意,後又函釋放寬,今天會中也請工程會釐清。

陳明堂說,法務部提出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去年5月於立法院初審通過,正等待朝野協商中,將盤整各機關的意見後,在利衝法協商時一併納入修正,例如上述採購法15條,就由工程會研議是否納入利衝法,以利統一規範。

另外,公務員服務法14條規定,公務員離職3年內不得從事離職前5年直接督導業務,即「旋轉門條款」。陳明堂說,若從企業界延攬人才擔任政務職,離職後依該法令將無法回業界工作,不利政府人才任用。

他說,因公務員服務法主管機關為考試院下的銓敘部,將建議銓敘部思考修法,或考量如何在法令範圍內,讓受限制人員提供交流性服務的可能性,以擴大人才流用。10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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