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社會住宅租期3年 租金不超過市場水準

2017/8/3 17:40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承租者應符合無自有住宅、一定財產標準以下,租期3年,得申請續租3年,符合規定的經濟弱勢得延長為12年;租金不會超過當地市場水準。

內政部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部務會報通過「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預計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的社會住宅,將成為首批適用對象。

新聞稿指出,承租由內政部經營管理的社會住宅,申請人須年滿20歲,在社會住宅受理申請的縣市設有戶籍,或在社會住宅所在地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且家庭成員在公告範圍內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低於該地區50%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家庭成員財產低於該地區中低收入戶財產限額等條件,即可申請。

經審查符合資格者,以公開抽籤決定序位,再通知申請人看(選)屋,並繳交不超過2個月的押金及首月租金後,即可簽約入住。

租賃期限方面,新聞稿指出,社會住宅租期3年,租賃期限屆滿時如仍符合承租資格,可再續租3年,如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租期得延長為12年,且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至少會提供30%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

新聞稿指出,社會住宅租金不會超過當地市場租金水準,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租金還可以再打折,且每3年滾動檢討,要讓民眾租的好、租得起,保障民眾的居住品質。1060803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