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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社會團體法 許可制改為登記制

2017/11/2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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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9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考量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屬性不同,因此單獨立法,將社會團體設立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管理面則予鬆綁採低度規範。

內政委員會下午邀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列席,繼續逐條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內政部提案指出,現行社會團體的組織及運作受人民團體法規範,人團法雖歷經多次修正,但內容仍以高度管制思維管理社會團體,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意旨不符。

內政部指出,考量蓬勃發展的社會團體為台灣社會的重要資產,政府應給予相關培力措施。修正草案中,除將社會團體的設立,由原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外,在管理面則予以鬆綁,採低度規範,尊重團體自治,給予相關促進發展措施。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登記為社會團體者,會員數應有20人以上,且登記名稱不得與其他團體相同,或有歧視性或仇恨性名稱。應登記事項有名稱、宗旨及任務、會址、章程、負責人姓名、理事與監事姓名及任期等;社會團體若因合併而消滅,或經決議解散者,應在30日內辦理解散登記。

社會團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若涉及章程變更、不動產處分、團體合併或解散等事務,應經會員大會決議,且有過半數會員出席,且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行之。

為促進社會團體發展,社會團體得依有關稅法的規定減免稅捐;政府機關得運用公有空間,提供社會團體會務或業務發展使用;並編列年度預算辦理相關教育訓練、獎勵及其他培力措施。

社會團體若連續4年未召開會員大會,或有違反本法、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內政部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登記、註銷登記書並公告之。

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籍立委賴瑞隆會後受訪時表示,過去都是以人民團體法規範,但其中牽扯政治團體、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所以新政府上任後切成3塊來處理,政治團體部分以政黨法規範,已經三讀通過。

賴瑞隆說,全台灣有5萬多個社會團體,希望能有更多鬆綁,讓社會團體蓬勃發展,此外也希望給社會團體更多支持,包括提供租稅優惠獎勵、政府提供場地,也有培養人才的措施,盼能符合國際趨勢,期待盡快完成三讀,讓人團法走入歷史。1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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