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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怠惰遭糾正 內政部:積極溝通修選罷法

2018/8/10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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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0日電)監察院通過糾正內政部,認為內政部怠於修法,任由被判刑後逃匿的新北市議員蔡錦賢兩度參選。內政部今天說,已將選罷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會積極溝通修法,維護選舉公平。

蔡錦賢於民國87年間犯與選舉有關的預備行賄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兩年確定後,未服刑即離境,至行刑權消滅後返國,前後申請登記參選民國99年、103年新北市市議員,並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候選人資格,引發當時社會輿論爭議。

監察委員陳師孟、蔡崇義認為,內政部早在99年7月29日針對中選會提出選罷法第26條修法建議案,函復將於日後修法納入研議,內政部明知修法的重要性與急迫性,卻時隔1年半才於101年3月函請中選會表示修法意見,到104年1月6日才邀請中選會、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研商選罷法第26條修正案,取得「將賄選預備罪納入終身不得參選之條件」修法共識後,竟然又以須通盤檢討研議為由擱置。

陳師孟認為,內政部耗時8年,數次延宕,期間選罷法歷經8次修法,都未將第26條修正納入,導致像蔡錦賢這樣的案例,鑽法律漏洞而具有候選人資格,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內政部核有行政怠惰違失,因此提案糾正內政部,並函請中選會檢討改善,希望中選會負起把關責任,依照法律意旨,杜絕這種僥倖心態。

內政部傍晚發布新聞稿指出,基於維護選舉公平性,貫徹杜絕賄選政策,避免候選人利用行刑權罹於時效規避法律限制參選,內政部已於行政院107年2月13日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將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限制規定納入草案,並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將等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此外,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說,立法院也有立委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行刑權時效消滅而未執行,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已經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倘朝野黨團具修法共識,內政部也樂觀其成。

對於監院通過糾正案,內政部表示尊重,將於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後,積極溝通以儘速完成修法,維護選舉公平。(編輯:林興盟)10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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