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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立院三讀通過

2019/5/24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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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條文,將原本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8年的規定,改為累計不得逾5年。

原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8年。根據民進黨立委許智傑、吳琪銘等19人的提案修法說明指出,鑑於羈押強制處分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羈押期間應確保不超過具體案件的需要,以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不過近5年來,審判中羈押期間逾5年以上的被告人數,已趨近於零,另上訴第3審的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的比率也逐年下降,案件整體審判期間相應縮短,足見審判中羈押總期間以5年為限,應足以因應實務審判上的需要。

因此許智傑等人提出的修法版本為,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並自修正公布後1年施行;立法院會今天進行處理,三讀修正通過。(編輯:林興盟)10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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