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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修法金字塔化 政院司法院兩案併陳送審

2019/7/4 15:18(7/4 21: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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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討論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為建立「金字塔型」的刑事訴訟制度,強化一審事實審,限縮二審與三審上訴條件,但政院與司法院對如何限縮有不同意見,兩案併陳送立院審查。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王俊力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這次刑事訴訟法共增修條文107條,依照民國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要讓刑事訴訟成為「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減少上訴案件,因此要建立堅實的第一審,二審從原來的覆審制,改為事後審兼續審制,三審採取嚴格法律審。

王俊力表示,在此大方向下,草案首先建立分流制的刑事訴訟制度,採取「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的精神,如果被告已經認罪,偵查中將擴大緩起訴可以適用的範圍;審判中如果被告做有罪陳述,也可以轉入簡式審判程序,讓當事人可以儘速脫離訴訟程序,讓訴訟更有效率。

王俊力說,在強化第一審事實審功能部分,司法院建議增訂起訴審查程序,對各種證據或當事人申請證據調查,都必須在準備程序中提出,如果沒有在準備程序提出,未來就不能再提出。但這部分行政院有不同意見,認為這限制當事人申請證據日後再次調查,有些影響判決的重要關鍵證據,必要時應可進行抗告,避免過早排除證據,有礙真實發現。

在第二審部分,草案採事後審兼續審制度。王俊力說明,目前二審採覆審制,當事人上訴後,法院可以重複審理,但對於已經調查過的證據重新調查,會浪費司法資源。司法院建議,二審的上訴要件改為判決違背法令才可上訴,這也是目前規定上訴第三審的要件,這就會限縮許多原本可以上訴二審的案件。

他說,對此行政院有不同意見,若照此規定,且一審若對事實認定與證據採納不夠周延,將無法上訴到二審;因此政院認為應採取續審制,一審調查完畢後,二審對有問題的部分可以再行調查,沒有問題的事實或證據,原則上就不用再調查,同樣可以提高效率。政院也建議,當事人如果對事實沒有爭執,可以直接上訴到第三審,這是參考外國立法與民事訴訟「飛躍上訴」制度。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舉例,例如昨天發生鐵路警察執勤遇害的事件,刺傷警察的凶器已經很明顯,一審調查完畢後,二審就可以不用再調查。

王俊力表示,第三審則更加限縮,司法院建議採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必須是原判決或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才可提出第三審上訴,或是上訴時須經由最高法院審查,認為有必要才許可上訴。

他說,行政院對此也有不同看法,這對於一些需要第三審統一法律見解的案件,將會喪失功能;且對法院組織不合法、審判期日沒有被告到庭、沒有律師強制辯護或律師沒到庭就判決等情況,將無法提出上訴,這影響當事人權益和違背法治國精神,政院主張仍應保留在第三審要件當中。

陳明堂指出,目前規定上訴到三審的要件,有判決或過程違背法令等12款,例如法院組織不合法,二審要三個法官審判,卻只有兩個法官到庭,這就不合法;司法院版草案只有兩款,要判決或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才可以上訴三審,這就太狹隘。因此行政院跟法務部認為違背法令的部分要保留,不然上訴某些程序上的問題,違背法治國的原則。

法務部表示,行政院建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二審與三審的上訴程序是否適合大幅度限縮,應審慎研議,並衡酌當事人訴訟權益保障、第二審與第三審的制度性功能。(編輯:蘇志宗)1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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