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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邱和順無辜判死 總統應考慮特赦

2020/6/18 13:38(6/18 15:0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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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8日電)邱和順因被控綁架男童陸正殺害棄屍,遭判死刑。監察委員高涌誠今天表示,本案重要證物遺失,導致法院無法以直接或客觀證據認定犯罪者,監院立場認為邱和順是無辜的,總統應考慮特赦,檢察官也應重啟偵查。

邱和順被控與共犯於民國76年12月綁架男童陸正殺害棄屍,再向家屬勒贖新台幣100萬元得逞。邱和順另被控在同年11月約出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索討50萬元不成後殺害分屍。歷經13次審判,100年7月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目前已遭關押32年。

高涌誠上午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表示,他在民國107年接獲陳情,針對邱和順案進行調查,認為司法機關對邱和順案確有重新調查、還原真相的必要。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日前通過他所提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轉台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查明真相。

他指出,邱和順案偵審程序歷經23年,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有罪判決發回高達11次,邱和順羈押至今已逾30年,因無法執行,監察院過去曾3次進行調查,認定歷審法院、偵查機關除涉有採用刑求、非法取供的自白外,並在欠缺補強證據的情形下,即判處邱和順死刑,確有不當。

高涌誠表示,從監察院的立場,真的認為邱和順是無辜的,但如果司法系統不願意糾錯,無人可以代替進行第四審,與其僵持,由總統行使赦免權當然是解套的方法,總統應該考慮予以特赦,先解決邱和順仍含冤在獄的現狀,檢察官也應重啟偵查,兩者並行不悖。

他指出,邱和順究竟是否確有犯案,依法應以證據認定,並詳細審酌共同被告證詞信用性及補強證據,但本案原確定判決認定邱和順犯陸正案,主要是以共犯自白、向陸正家人勒取贖金的電話錄音、從邱和順住處扣得的麻繩4條與袋子1個、指示交付贖款的字條等作為補強證據,但這些證據欠缺關聯性,未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有調查未盡的違失。

高涌誠表示,本案共犯自白間相互矛盾,並欠缺所有重要物證,充斥檢警誘導、威逼與利誘等不正方法,已成為台灣司法人權的重大汙點。且用現今科學技術還原真相找尋古井童屍,並非不可能,法務部應鑑於被害人陸正何辜,若尋找到屍體並確認,也可告慰死者在天之靈,希望法務部能查明真相。(編輯:謝佳珍)1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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